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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南宁声明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南宁声明

    

第二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于2年8月201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广西壮族自治区举行。该论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人民法院主持(以下简称“( SPC”),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主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先生阁下;最高法院副院长尤奥塔拉先生阁下。印度尼西亚王国最高法院副总理大臣塔克迪尔·拉希马迪先生阁下;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卡汉帕妮·西蒂达姆帕先生阁下;沙巴和砂拉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兼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首席法官Tan Sri Richard MALANJUM先生;缅甸联邦共和国首席法官HTUN HTUN OO先生阁下; Andres B先生阁下。 JR雷伊斯,主持J 菲律宾共和国上诉法院的观察员; 老公钟国Steven先生(大法官),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上诉法官,泰国王国最高法院院长董维旺先生阁下; 和先生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副院长阮文顺先生出席了论坛并在会上讲话。 老公东盟秘书处副秘书长AKP Mochtan先生也出席了会议。 此外,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赛义德·优素福·哈勒姆先生阁下; 老公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上诉庭大法官Hasan Foez SIDDIQUE先生; 老公尼泊尔最高法院大法官Hari Krishna Karki先生;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首席法官Main Saqib Nisar先生阁下; 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首席法官Wewage Priyasath Gerad DEP先生阁下也出席了论坛,并以最高人民会议的来宾身份在会议上致辞。

在友好,务实,建设性的气氛中,与会代表和特别嘉宾围绕互联网时代的司法公正,互联网上的司法透明度,协调以及整合本地区国家商法,建立本地区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加强本地区国际司法协助。 这些讨论为加强和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论坛深信,中国和东盟国家以及南亚国家司法机构之间必须建立和保持长期的交流与合作,达成了以下共识。

一,论坛赞扬自第一届中国—东盟司法论坛通过《南宁宣言》以来,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双边高层互访,信息交流和法官培训等。 论坛的参加者将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以及南亚国家司法机构之间更多的交流与合作。

二。 正如论坛与会者所注意到的那样,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以及南亚国家之间贸易和个人往来的不断扩大,司法合作的需求不断增加。

三, 参与国最高法院将密切关注并响应信息化趋势,努力根据自身能力和条件采用信息技术手段,以提高司法能力和实践能力,有效解决纠纷,更好地确保司法公正。 该论坛支持司法机构扩大信息技术服务的适用性,以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并使社会更广泛地了解司法的实施。

IV。 司法透明度原则是促进司法公正和改善司法实践的重要手段的基本组成部分。 参加国最高法院将根据共同的国际标准和惯例并结合各自的国情,更加注意不断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同时,还应考虑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五。随着跨国贸易和投资在该地区的兴旺发展,人们已认识到越来越迫切需要进一步探索协调和整合各国商法。 在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参加国最高法院将考虑就其各自的商法进行比较研究和交流,并消除冲突,以最大程度地寻求其商法的协调和补充。

六。 完善跨境争端解决机制,有利于为该地区的跨国贸易和投资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参与国最高法院将积极考虑采用调解和其他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

七。 区域性跨境交易和投资需要基于该区域各国之间适当的相互承认和司法判决执行的司法保障。 参加国的最高法院在遵守其国内法律的前提下,将秉承诚实的原则来解释国内法律,并避免不必要的并行程序,并考虑促进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民事或商业判决的适当相互承认和执行。 如果两个国家都不受任何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民事或商事判决的国际条约的约束,则在涉及承认的司法程序方面,两国均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假定存在对等关系。或执行另一国法院作出的此类判决,前提是另一国法院没有以缺乏互惠为由拒绝承认或执行该判决。

八。 来自东盟的参与国最高法院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广西建立中国-东盟国家的法官交流和培训基地,中国-东盟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信息中心以及国际司法援助研究基地为中国云南的中国-东盟国家提供服务,共同促进中国与东盟国家法院之间更加紧密,务实,高效的司法交流与合作。

本声明写成 中文 并于8年2017月XNUMX日在中国南宁采用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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