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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的反垄断法律框架

10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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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垄断法律框架由《反垄断法》和20多个法规组成。

这些规范的层次结构以五层金字塔的形式表示。 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规范时均适用于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一,一条法则

该法是指 反垄断法 (200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制定的《反垄断法》是中国反垄断法律框架的重中之重。

关键点如下:

1.垄断分为三种: 

(a)商业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b)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和 

(c)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作用的商业经营者(CBO)的集中。 

2.国务院指定的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执法,包括对CBO申请的审查,对涉嫌垄断活动的调查以及从事垄断活动的经营者的处理。

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最初是 商务部 (MOFCOM),后来被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 (SAMR)自2018年SAMR成立以来,商务部将不再负责此领域。

二。 一项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定》(2018年)。

中国国务院于2008年颁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门槛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并于2018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CBO是指多个业务运营商的合并或业务运营商获得对其他业务运营商的控制权。

根据《条例》,CBO满足以下条件的,有关经营者应当向执法机关申请批准:

(1)上一个会计年度,参与CBO的所有业务运营商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10亿元,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至少有两家业务运营商的营业额超过人民币400亿元;

(2)上一个会计年度,中国境内参与CBO的所有经营者的总营业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其中至少有两家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超过400亿元前一个会计年度。

三, 六项部门规定

执法部门制定了六项部门规章,包括:

1.《经营者集中度申报办法》(2009)

21年2009月XNUMX日颁布的《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初步规定了执法机构如何审查CBO的申请。

2.《经营者集中度审查办法》(2009)

24年2009月XNUMX日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度审查办法》,旨在明确执法机构如何审查CBO的申请。

3.《关于依法没有明确申报经营者集中度的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11年)

30年2011月XNUMX日颁布了《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的调查和处理不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处理暂行办法》,旨在明确执法机构应如何处理该业务。本应声明CBO但未声明CBO的运营商。

4.《对经营者集中经营附加限制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

4年2014月XNUMX日颁布了《关于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条件(试行)的规定》,旨在明确执法机构如何批准《关于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条件的规定》(试行)。 CBO具有附加的限制性条件,并监督上述条件的满足。

附加的限制性条件意味着执法机构可以对CBO施加额外的限制性条件,以减少CBO对竞争的不利影响。

这种限制性条件包括:(1)资产剥离; (2)促进进入平台,技术或市场的机会。

五,《经营者集中度考核暂行规定》(5年)

《经营者集中考试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于23年2020月1日发布,并于2020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实际上,《暂行规定》是对上述四个部门规定的改进。 有关事项将根据暂行规定生效。

6.《金融业经营者集中度申报表营业额计算办法》(2009)

15年2009月XNUMX日颁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营业额集中度计算办法。部门满足具体条件的,应当征得主管执法机关的批准。

IV。 九份法规文件

1.《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规定》(2020年)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规定禁止和禁止竞争的规定是指执行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使用其知识产权时具有排除或限制竞争作用的其他活动。

2.《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

根据《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共同行为。

3.关于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暂行规定(2019)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行为,是指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和组织管理公众的活动。事务为了保护特定运营商而滥用其行政权力将竞争者排除或限制在特定行业或地区的业务。

4.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2018)

关于反垄断执法授权的通知的通知指出: 

(1)SAMR负责全国的反垄断执法;

(二)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如处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等;

(3)SAMR还可以授权某些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特定的国家或省际案件负责。

5,《经营者集中度申报指导意见》(2018)

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阐明了应当宣布哪种CBO以及如何宣布。

6.《关于简化案件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2014)

关于《简化案例中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指导意见》阐明,如果CBO符合简化案例的标准,则申请人可以根据简化申报的程序进行申请。并规定了简化案件的申报程序。

7.《经营者集中度简化案件适用标准暂行规定》(2014)

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阐明了什么样的CBO满足简化案件的要求,即申请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宣布CBO作为简化案例。

8.《外商投资合作领域规范竞争行为的规定》(2013)

《规范对外投资合作领域竞争行为的规定》规定,中国公司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中国公司的合法权益,而应公平竞争。在海外投资时相互合作。

9.评估经营者集中度对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2011)

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的暂行规定阐明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如何在审查和审查过程中确定CBO是否构成垄断。

五,七项指导原则

1.《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2020年)

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定义了确定互联网平台在经济领域中的垄断行为的标准,从而统一了反垄断执法标准,并为反垄断执法提供了指导。互联网平台运营商。

2.《针对运营商的反垄断合规指南》(2020年)

《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旨在指导商业经营者制定相应的合规管理机制,以防止和降低反垄断合规的风险。

3.商业运营商在垄断案件中的承诺准则(2019)

经营者对垄断案件的承诺,是指在垄断案件的调查过程中,经营者作出承诺的,执法机关可以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程序。 《商业案例在垄断案件中的承诺指南》(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着重于商业运营商如何做出承诺。

4.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处理制度实施指南(2019)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的宽大处理制度意味着,如果经营者自愿向执法机构报告有关缔结垄断协议的有关信息并提供重要证据,则执法机构可以减少或免除对经营者的处罚。作为适当的。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的实施指南着重于执法机构如何适用宽大制度。

5.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2019年)

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是指当经营者行使知识产权或从事相关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实施具有或可能具有经营者的经营者集中时,垄断协议的订立或履行。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力。 《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重点关注执法机构如何处理该领域的垄断问题。

6.汽车行业反垄断指南(2019)

关于汽车行业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关于汽车行业的反垄断指南”)的重点是执法机构如何处理汽车行业的垄断,以防止和制止汽车行业的垄断。

7.《经营者集中度反垄断审查指南》(2018年)

《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旨在阐明申请人如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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