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别于2011年和2014年拒绝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的两项判决,都是因为提供的程序与双边司法援助条约不一致。
在这两种情况下,中国法院都做出了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因为乌兹别克斯坦法院向中国当事方提供文件的方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下简称“双边条约”)。
这两种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1年的案例
此案是关于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Choryanaslxizmat Co.,Ltd.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费尔加纳州经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第N015-08-06/9474号)(以下简称“ “费尔干纳法院”)。 [1]
此案在中国新疆地方法院受理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提供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说,中国法院应裁定不承认和执行判决。
当Fergana法院在中方即霍尔果斯海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公司”)送达传票时,它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票,另一种是由霍尔果斯公司对霍尔果斯公司的判决。新疆外经贸厅(新疆对外贸易部)通过中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大使馆经济和商务参赞处; 另一种是通过传真送达传票和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认为,根据《双边条约》,当费尔干纳法院向中方送达文件时,应由中国的中央政府在乌兹别克斯坦的中央政府向其发出请求书后进行。
因此,费尔加纳法院的送达程序与《双边条约》不符。
根据《双边条约》,如果裁决损害被请求方的主权,安全和公共秩序,则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费尔干纳法院的送达程序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因此,应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判决。
二。 2014年的案例
该案涉及申请人乌兹别克斯坦默克斯国家股份公司,该申请书要求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经济法院(以下简称“塔什干法院”)的判决。 [2]
该案在中国浙江省地方法院受理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提供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说,中国法院应裁定不承认和执行判决。
塔什干法院以邮递方式向中方送达了传票,即温州市金狮游艺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中认为,塔什干法院的送达程序与《双边条约》不一致。 此外,中国法律明确反对以邮寄等方式向位于中国的当事方提供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塔什干法院的送达程序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因此,不得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判决。
三, 我们的评论
上述两个案例均表明,如果外国法院的送达程序与双边条约或中国国内法不一致,则将导致有关判决不被中国法院认可和执行。
应当指出,中国已经签署 与39个国家签订的有关民商事司法援助的条约,这些国家的法院在中方送达文件时应遵守这些双边条约。 此外,中国也有一些保留地加入了《海牙服务公约》(例如,不允许邮寄服务)。 因此,《公约》当事方在中方送达文件时必须遵守《公约》和中国的保留。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CHORVANASLXIZMAT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费尔干纳州经济法院作出的N015-08-06/9474号民事判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11]民四他字第18号2011年8月16日)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Uzprommashimpeks国家股份公司请求承认与执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塔什干市经济法庭判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2014年3月6日 [2014]民四他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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