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提出:
1.必须依法加强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事人的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需要推进国际商事和海事仲裁,以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必须努力促进与尚未批准《纽约公约》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三,探索撤销或拒绝执行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等地的仲裁裁决的可能性,以改善司法审查程序,建立统一的司法审查标准,并支持仲裁发展。以及外国仲裁裁决的不承认和不执行机制。
四,实行商事和海事仲裁案件集中司法审查工作机制,确保商事和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统一标准。
5.还应该探索更多的方式和方法,使司法当局充分支持贸易和投资方面的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并支持解决与“一带一路”建设有关的仲裁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