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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在执行外国判决时是否偏袒国有企业?

03年2022月XNUMX日,星期六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袁燕超袁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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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自2022年以来一直在实施新政策,进一步削弱了司法权力的本地化。 这确保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本地竞争性企业不会获得任何不正当的优势。
    新政策通过事前内部审批和事后备案程序,防止地方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案件中受到不合理影响。
  • 是否采用事前批准取决于法院审查申请是基于条约还是互惠。 对于那些基于互惠的人来说,事前批准是必须的。 相比之下,基于相关条约的则不需要此类批准。
  • 事后备案程序适用于所有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无论是根据国际和双边条约审查的案件,还是基于互惠原则的案件。 各地法院作出承认或者不承认的裁定后,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国法院在执行外国判决时是否偏向国有企业 (SOE)?

不太可能。 这是因为自 2022 年起实施的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SPC) 发布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新政策将阻碍地方法院这样做。

一、国有企业会受到青睐吗?

根据中国成文法,国有企业在司法程序中不会获得任何额外保护。 事实上,中国法律已经肯定了“竞争中立”原则。

在实践中,如果国有企业偶尔受到更好的保护,那只是与自身的竞争力和获得的更好的法律资源有关,这可能会影响地方法院。

事实上,任何有竞争力的企业,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有可能获得这种比较优势。

但是,这种优势仅限于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法院离企业所在地越远,法院越难受到影响。

最高法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其司法改革始于 2014 年,旨在解决司法权力的地方化问题。 (见较早的帖子'为什么司法问责制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

在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自2022年起实行新政策,进一步弱化司法地方化。

这确保了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本地竞争性企业不会获得任何不正当的优势。

具体而言,新政策要求地方法院在受理涉及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地方法院可以对某些案件作出裁决。

这意味着,如果外国公司向中国当地法院申请承认外国判决,并希望执行国有企业的财产,国有企业将很难在新政策下通过影响当地法院获得青睐。 因为地方法院如何判决最终还是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来决定。

二。 这个新政策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事前内部审批和事后备案程序,防止地方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案件中受到不合理影响。

本程序来源于2021年底发布的《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21年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 .

1. 事前内部审批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事前内部审批机制限制了地方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这一机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地方法院的独立性,但在实践中将大大提高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成功率。

(1) 是否采用事前批准取决于法院审查申请是基于条约还是互惠

一世。 基于相关条约的申请无需事前批准

如果作出判决的国家与中国缔结了相关的国际和双边条约,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可以直接依据该条约对案件进行审查。

此时,地方法院无需报请上一级法院批准即可作出裁决。

ii. 基于互惠的申请需要事前批准

判决地国与中国未缔结相关国际、双边条约的,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将按照对等原则进行审查。

此时,地方法院应在作出裁定前,将其处理意见逐级上报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对处理意见有最终决定权。

(2) 事前审批如何进行?

特别:

第一步: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作出裁定决定后,提请其上一级法院即同辖高级人民法院对其建议进行初审。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该提议,将要求地方法院作出修改。

第二步:如果受理申请的地方法院的提议被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提议将进一步上报上一级法院,即最高人民法院。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提案拥有最终决定权。

(3) 为什么审批程序因审查依据而异

我们认为,核心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能力没有充分的信心,担心一些人可能会无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一世。 基于条约的案件审查

由于条约中对审查要求有详细规定,地方法院只需按照明确要求进行审查即可。 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犯错的担忧相对较少。

ii. 基于互惠的案例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法院确定中国与判决地国之间的互惠关系的能力并不完全有信心。 好吧,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担心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因为地方法院要作出这样的认定,需要有能力查明和充分理解判决地所在国的法律; 然而,这是一些地方法院不太能做到的。 因此,他们可能无法完全了解情况并据此做出合理判断。

(4) 事前批准是什么意思?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意味着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成功率提高。

如果地方法院在作出裁决前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将直接影响每一个案件的结果。

那么,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什么?

从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和地方法院在这些司法政策指导下审理此类案件的结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更多的外国判决能够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这一判决的最新证据是,2021年会议纪要进一步放宽了互惠标准,以避免外国判决因之前严格的互惠标准而在中国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因此,我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事前核准意在提高外国判决承认和执行的成功率。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还设计了内部报告和审查机制,以确保中国地方法院合理对待外国仲裁裁决。 上述机制虽然与事前审批略有不同,但其目的基本相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事后备案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案件,无论是按照国际和双边条约审查,还是按照互惠原则审查,地方法院在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后,应当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依据国际和双边条约审查的案件,地方法院不受最高人民法院事前审批机制的约束,但事后仍需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及时了解地方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情况。

为什么需要事后备案? 我们相信:

从宏观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对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以方便自己调整中国在这一领域的总体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也希望从微观上了解地方法院在每一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和采取的解决办法。 如果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地方法院的做法不当,未来可以通过相关机制促使地方法院在这些问题上采取更加合理的做法。

三、 新政策对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执行还有哪些规定?

《2021年会议纪要》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发布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政策,自2022年2021月起实施。《XNUMX年会议纪要》首次明确,对申请执行外国判决的审查将受到很大的限制。更宽松的标准。

201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在政策中不断披露,希望对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更加开放,并鼓励地方法院在既定司法实践范围内对外国判决采取更加友好的态度。

诚然,在司法实践中,执行外国判决的门槛设置得太高,中国法院从未对如何系统地执行外国判决作出详细阐述。

因此,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热情高涨,但仍不足以吸引更多申请人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申请。

然而,这种情况现在有所改变。

2022年202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21年跨境民商事诉讼会议纪要》,解决了外国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的若干核心问题。 XNUMX年会议纪要体现了全国法官代表在座谈会上就如何审判案件达成的共识,将被所有法官遵循。

有关此 2021 年会议摘要的更多信息,请阅读“中国系列裁判文书收集突破“。 

 

 

照片由 肖恩弗林王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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