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 1995年颁布,分别于2009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21年修订。 最新修订于 29 年 2021 月 XNUMX 日生效。
共有 215 篇文章。 该法旨在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关键点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和领海以上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
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军事、海关、警务等用途以外的航空器。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标明规定的国籍和登记标志。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4. 对于每个指定的管制空域,一个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应负责管制在该指定空域内飞行的所有航空器的空中交通。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5、承运人在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损害赔偿责任以每名旅客1个单位为限; (二)每公斤托运行李或者货物计16,600个单位; (三)每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2个记账单位。 记账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SDR)。
六、外国民用航空器只能按照中国政府与飞机登记国政府签订的条约或协定,进出中国领空,或在中国境内飞行和降落,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许可或批准。
封面照片作者: 海里希格兰哈 (https://unsplash.com/@hiurich) 在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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