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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院就配偶赡养费执行中国离婚判决,但不执行儿童监护/抚养费

16年2023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CJ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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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外包:

  • 2020年XNUMX月,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裁定部分承认中国离婚判决,承认配偶赡养费部分,但不承认子女监护和子女抚养费部分(曹诉陈,2020 BCSC 735)。
  • 加拿大法院认为,中国的子女抚养令并非加拿大法律承认的最终命令,因此法院据此拒绝承认。
  • 中国赡养令以终局性为由被拒绝承认的事实似乎对终局性原则提出了质疑,因为终局性问题通常是由原籍国的法律,即中国的法律(而不是美国的法律)决定的。所请求国家的法律,即加拿大法律)。

13年2020月XNUMX日,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最高法院裁定部分承认中国离婚判决,承认配偶赡养费部分,但不承认子女监护权和子女抚养费部分(参见 曹诉陈, 2020 BCSC 735)。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0年2013月XNUMX日作出中国离婚判决。

一,案例概述

申请人曹女士与被申请人陈先生于1994年XNUMX月在中国山东省潍坊市结婚,育有三名子女。

索赔人于 2007 年 XNUMX 月首次来到加拿大,此后一直是加拿大永久居民。

2007年,其中一名孩子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里士满开始上学,并连续就读。 到 2012 年,所有孩子都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学校就读。

3年2010月XNUMX日,被申请人向中国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法院向申请人提起诉讼。

21年2013月XNUMX日,坊子区法院根据一审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作出如下裁定:

  • A。 离婚获准;
  • b. 监护权和子女抚养费已确定,曹女士获得一名孩子的监护权,陈先生获得另一名孩子的监护权,双方均承担各自抚养的孩子的抚养费;
  • C。 在华家庭资产的确定和分割; 和
  • d. 申请人的配偶赡养费被拒绝。

24年2013月XNUMX日,申请人向潍坊市中院提起上诉。 她请律师出庭并就她的上诉进行辩论。

10年2013月XNUMX日,潍坊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0年2014月25日,被申请人之子在加拿大提出申请,请求加拿大法院承认并生效中国判决。 伯克法官于2014年XNUMX月XNUMX日驳回了该申请,并指示承认外国判决的问题应由主审法官在审判时处理。

13年2020月XNUMX日,加拿大法院作出如下命令:

  • A。 中国的离婚令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得到承认。
  • b. 中国关于配偶赡养费的命令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得到承认。
  • C。 中国关于监护权和子女抚养费的命令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不被承认。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是确定任何进一步问题的适当论坛,包括监护权和支持以及尊重儿童。
  • d.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是考虑有关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财产状况的索赔的适当论坛。

二。 法院意见

(1) 离婚令

据 加拿大离婚法 关于第22(1)条中的“承认外国离婚”:

在本法生效之日或之后,主管当局批准的离婚应得到承认,以便确定任何人在加拿大的婚姻状况,如果前配偶中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住在该国或加拿大的细分地区。主管当局在离婚诉讼开始前至少一年内。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意 s 的要求。 22 个 离婚法 符合条件,中国的离婚令应得到承认。

加拿大法院认为,有证据表明,被告丈夫在离婚诉讼开始前在中国通常居住了至少一年,这将涉及到离婚诉讼。 22(1)。

(2) 子女监护权

据 加拿大家庭法法案(FLA) 关于第 76 条中的“有关育儿安排的省外事项”:

(1) 根据申请,法院可以发布命令取代已根据第 75 条承认的省外命令 【省外命令的承认】 如果满足

(a) 如果该儿童

(i) 留在儿童监护人身边或返回儿童监护人身边,或

(ii) 被移出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或

(b) 情况的变化影响或可能影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且适用本条第 (2) 款。

(2) 就第 (1) (b) 款而言,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发出命令:

(a) 提交申请时,该孩子通常居住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或者

(b) 提出申请时,该儿童并非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惯常居民,但法院确信

(i) 第74(2)(b)(i)、(ii)、(v)和(vi)条所述的情况 [决定是否根据本部分行事] 申请,并且

(ii) 儿童与省外命令作出地不再有真正的、实质性的联系。

加拿大法院认为,如果影响儿童最大利益且儿童惯常居住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情况发生变化,《FLA》第 76 条赋予本法院管辖权以取代有效的外国命令。

据此,加拿大法院认为,其有权根据《联邦法律法》就本案作出新的监护令,并拒绝承认中国关于监护事项的命令。

(3) 子女抚养费

加拿大法院认为,中国的子女抚养令并非加拿大法律承认的最终命令,并据此拒绝承认。

(4) 配偶赡养费

加拿大法院认为,根据中国《婚姻法》,财产分割是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主要方式,只有在无法达到基本生活水平的特定情况下才给予赡养费。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42条,专家们认为该条与加拿大的配偶赡养费概念最接近,即离婚时夫妻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后无法赡养自己的情况,另一方必须用其财产协助他们。

根据加拿大《离婚法》第 15.2(6) 条:

配偶赡养令的目的 (6) 根据第 (1) 款作出的命令或根据第 (2) 款规定的临时命令,规定配偶赡养费应:

(a) 承认因婚姻或婚姻破裂而给配偶双方带来的任何经济利益或不利;

(b) 除了赡养婚姻中的任何子女的义务之外,配偶双方还应分摊因照顾婚姻中的任何子女而产生的任何经济后果;

(c) 减轻配偶双方因​​婚姻破裂而造成的任何经济困难; 和

(d)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促进配偶双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实现经济自给自足。

加拿大法院认为,关键问题之一是:中国关于配偶赡养费的法律是否如此不公正,以至于冒犯了加拿大人的正义感和基本道德?

加拿大法院的结论是,虽然加拿大和中国法律中授予配偶赡养费的依据不同,但中国法律并没有严重违反公共政策,以致违反了加拿大的基本道德标准。

第三。 我们的评论

正如我们许多《CJO》读者所知,我们热衷于观察外国法院判决如何得到承认和执行,重点关注民事/商业判决(主要是金钱判决),不包括离婚判决。 我们通常不承保外国离婚判决,因为外国离婚判决 本身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这些规定通常在中国可以强制执行。

本文讨论的这个案例很特别,因为中国的离婚判决不仅涉及离婚本身的问题,还涉及配偶赡养费、子女监护权和子女抚养费等问题。 有趣的是,加拿大法院将配偶赡养费与其他赡养费区分开来,承认配偶赡养费的一部分,而拒绝承认其余部分。

中国赡养令以终局性为由被拒绝承认的事实似乎对终局性原则提出了质疑,因为终局性问题通常是由原籍国的法律,即中国的法律(而不是美国的法律)决定的。所请求国家的法律,即加拿大法律)。

当然,人们可能也会想,对于一段婚姻来说,同一件事上是否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断。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加拿大法院已经在判决中给出了答案,承认“如果不承认中国的判决,则很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特别是在配偶赡养费方面,因为法律加拿大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法律与中国的法律有很大不同。 关于子女监护和抚养问题,专家证据表明,双方目前的安排将成为向中国法院寻求修改命令的理由,因此无论哪个司法管辖区进行审理,这方面的规定都可能会受到影响。中国的判决将被修改。 对于中国财产,不会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因为本法院不会对这些问题作出裁决;对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资产,也不会有相互矛盾的裁决,因为中国法院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裁决”。

 

照片由 纪尧姆·加耶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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