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于11年2021月XNUMX日颁布,同日生效。
共有 24 篇文章。 《意见》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协助制度。
关键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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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已指定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法院开展香港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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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香港破产程序。 本办法所称主要利益中心,一般是指债务人的登记所在地。 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债务人的主要办公地点、主要营业地点、主要财产所在地等因素。 香港管理人申请承认和协助时,债务人的主要利益中心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至少连续存在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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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认定香港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和解无效。 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仲裁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案的,应当中止,在香港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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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承认香港破产程序后,可以根据申请裁定香港管理人有权在内地履行职责,也可以根据香港管理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指定内地管理人。
封面照片作者: 弗雷·索内维尔德 (https://unsplash.com/@fresonneveld) 在 Unsplash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