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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法院如何适用公共政策?

15年2019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责任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在申请搁置中国国内仲裁裁决,要求不执行国内外仲裁裁决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可能会提出所有可能的理由,而公共政策是最常见的理由。 但是,实际上,中国法院很少支持当事方基于公共政策提出的要求。

那么,中国法院如何看待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公共政策? 法官题为“公共政策在仲裁司法审查中的应用”的文章 宋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SPC)的(宋建立)回答了这个问题。 [1]该文章发表在《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1年第2018号)。

一,关于公共政策的法律规定

目前,在中国法院适用的法律规定中,涉及公共政策的主要包括:

 一世。 《纽约公约》第V(2)(b)条。

 ii。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和第274条规定,如果法院裁定执行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则应裁定不执行该裁决。

 iii。 最高人民法院还在有关承认,执行香港,澳门和台湾仲裁裁决的规则中指出,如果中国大陆法院认定在中国大陆执行香港/澳门/台湾仲裁裁决有悖于出于中国大陆的公共利益,它可能不会执行该裁决。 [2]

宋法官认为,在中国法律的背景下,公共政策被表达为公共利益。 但是,上述规定未对“公共政策”或“公共利益”给出准确的定义。 实际上,中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态度主要体现在相关判决中。

二。 审查公共政策的几个方面

1.与时代相关的公共政策

在不同时期,中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看法各不相同。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一项表演合同项下的摇滚音乐表演不符合中国国情,因此认定该仲裁裁决违反了公共政策。 [3]但是,摇滚音乐在当今的中国电视节目和音乐会中非常流行,这意味着表演摇滚音乐显然不再与中国现行的公共政策背道而驰。

2.与国情相关的公共政策

中国法院将公共政策的适用范围限制在与中国国情相关的范围之内。 例如,如果仲裁裁决侵犯了中国的主权(包括领土,经济和司法主权),将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

2008年,SPC在Hemofarm(Hemofarm DD,MAG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Ltd.和Surah Media Co.,Ltd.的应用案例中)承认和执行ICC国际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仲裁)认为,鉴于中国法院已经就某项租赁纠纷作出判决,而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针对合资合同纠纷作出的仲裁裁决仍涵盖了租赁纠纷,因此,该仲裁裁决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因此认定该仲裁裁决违反了中国的公共政策。 [4]

3.与司法管辖区有关的公共政策

在中国,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司法管辖区可以采用不同的公共政策标准来承认仲裁裁决。

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尽管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在香港作出的仲裁裁决是有效的,并且没有违反香港的公共政策,但在中国大陆法院认定给定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中,这违反了中国大陆的公共政策。 [5]

4.与基本社会价值相关的公共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一案中裁定,虽然深判仲裁裁决仅损害了特定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似乎没有违反公共利益,但实际上,该行为可以归为操纵仲裁的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 如果法院执行此类仲裁裁决,将误导公众,对司法机构的信誉构成严重威胁,并违反诚实,公平和正直的基本法律原则和社会道德。 因此,虚假仲裁有悖于公共利益。 [6]

三, 在什么情况下不会违反公共政策

1.违反中国法律中的一般性强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公共政策

中国法律中并非所有强制性规则都涉及公共政策,而是仅代表整个社会的基本价值和法律原则的那些规则。

SPC指出:

一世。 违反中国有关批准外债的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2003年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 [7]

ii。 违反中国关于检验和批准外国期货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得视为违反公共政策(2001年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案); [8]

iii。 违反中国关于外国投资准入的备案制度的行为,不应被视为违反公共政策(2010年伦敦国际仲裁法院仲裁裁决案)。 [9]

但是,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强制性规则以及有关货币管制,价格管制,环境保护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将直接或间接地违反中国的《反垄断法》。基本法律制度,基本经济和社会原则,基本社会道德和道德。 因此,与之相关的仲裁裁决将被视为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

2.仲裁庭对中国法律的误用并不违反公共政策。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仲裁庭对中国法律的误用仅影响赔偿金额,并未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 [10]

3.不公平的仲裁裁决不违反公共政策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裁定,仲裁裁决的不合理性不应成为其违反中国公共政策的理由。 [11]

4.仲裁裁决对中国法律的误解或不当评估不违反公共政策。

在中国,有人认为,仲裁裁决对中国法律的误解或不当评估会损害中国法律法规的权威,这有悖于公共政策。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一案中裁定,尽管一项外国仲裁裁决认为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实践中的适用明显不同,但这种误解并没有导致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12]

IV。 中国法院对公共政策的总体态度

宋法官指出,迄今为止,只有三到四起中国法院搁置涉外仲裁裁决或基于公共政策的理由拒绝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 由此可见,中国法院一直严格执行公共政策。

五,评论

总体而言,中国法院在实施公共政策方面一直是审慎的。 据我所知,就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而言,据我所知,只有两起案件,中国法院基于与司法主权有关的公共政策,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第一个是Hemofarm(2008)案,其中国际商会国际仲裁法院作出的裁决剥夺了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并侵犯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因此构成了对公共政策的侵犯。

第二个案例是最近发生的Palmer Maritime Inc.案(Palmer Maritime Inc.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伦敦的Patrick O'Donovan做出的仲裁裁决的案例),我们以前的帖子对此进行了简要介绍。 ”2018年CJO报告: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法院拒绝承认并执行《纽约公约》第五条第(2)款(b)项所规定的仲裁裁决,理由是该裁决所涉及的仲裁协议被中国的判决认定为无效,因此,承认该仲裁裁决无效。仲裁裁决将侵犯中国的司法主权,从而违反中国的公共政策。

 

参考文献:
[1] 宋建立.公共政策在仲裁司法审查中的适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01):61-6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8)》第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第14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最高法院他[1997] 35号复函)
[4]最高法院[2008]民四他字第11号复函
[5](2016)最高法民他8号复函
[6](2017)最高法民他42号复函
[7]最高法院(2003)民四他字第3号复函
[8]最高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12号复函
[9]最高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18号复函
[10]最高人民法院在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仲裁判决案的请示复函([2017]最高民他44号复函)
[11]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申请人韦斯顿瓦克(Western Bulk Pte。Ltd.)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仲裁判决请示案的复函(最高法院[2012]民四他字第12号复函)
[12]最高法院(2010)民四他字第48号复函

 

所表达的观点和意见仅是作者的观点,并不一定反映中国司法观察员的官方政策或立场。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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