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2021月XNUMX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印发《建议》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条例)) 公开征求意见至 28 年 2021 月 XNUMX 日。
在适用范围上,住所地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应付债务,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适用本办法。显然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
相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条例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扩大了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范围。 与《企业破产法》相比,《条例》将债务人的范围从单独的企业法人扩大到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
二是管辖进一步集中。 《条例》明确,海南自贸港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属于海南自贸港破产专业司法机构专属管辖的案件。
在此之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赋予海南更大的立法权。 该条例通过对《企业破产法》的突破体现了其立法权限的扩大。
封面照片作者: 帕维尔·罗夫 在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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