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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破产法(2006)

企业劳动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06 年 8 月 27 日

生效日期 2007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公司法/企业法

编辑 CJ观察员

《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颁布,并于1年2007月XNUMX日生效。

共有136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一,企业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或明显资不抵债时,该企业应按照破产程序处理债务。 (第二条)

2.根据本法提出的任何破产程序均应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持有的所有资产具有约束力。 (第5条)

3,外国法院对已发生的破产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的资产,并向法院申请或者请求司法确认和执行判决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订立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审查申请书或请求书。 (第5条)

第四条人民法院裁定赞成接受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任命管理人。 (第十三条)

五,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之间的任何债务清算均无效。 (第5条)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应当确定提出债权声明的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声明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第6 + 45条)

七,使用破产人的资产清算破产费用和集体债务后,应当按下列顺序偿还下列费用:(第7条)

(1)破产人欠工人的工资,医疗补贴,伤残补助金和补偿费,应包括在工人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并要求支付给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工人;

(二)破产人所欠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前款所欠税款; 和

(3)正常的破产债权人权利。

八,破产人的资产不足以相同顺序偿还上述费用的,应当按比例分配。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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