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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

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 年 6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7 月 10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国际贸易法 外国人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29年10月20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高标准的中国特色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形成更高水平的改革开放新模式,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 国家在海南全岛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分阶段、分阶段制定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实现贸易、投资、跨境资金流动、人员入境自由化便利化。以及自由贸易港出境和运输,确保数据安全有序流动。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海南战略地位,发挥海南优势,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海南自由贸易港。 在过程中鼓励改革创新,加强风险防范。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统筹国家安全,坚持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核心。 这样做是为了实现经济繁荣,改善社会礼仪和文明,维护生态友好的生活环境,让人民过上幸福的生活。
第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重点,以不同生产要素自由有序、安全便捷的跨境流动和现代产业体系为支撑,以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支撑,特殊的税收安排、高效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健全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确保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和公平、一体化、高效的市场。
第五条 海南自贸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以生态保护为主,追求绿色发展。健全生态保护体制机制,建设国家生态保护试验区。设立海南自贸港。
第六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海南自贸港发展的重大政策和问题。 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商务、金融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和国务院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国家建立与海南自贸港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创新监管模式。
海南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和组织,全力推进海南自贸港建设。
第七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海南省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要求和法律规定行使改革决策权。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实际需要,及时授权或者委托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相关管理权力。
第八条 海南自贸港应当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规范政务服务,强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更加智慧以协作、参与、共同利益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系。
国家通过优化行政区划布局和结构,推进海南自贸港行政区划改革创新。
第九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贸港主动适应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和全球经济治理改革趋势,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 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本法,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贸易、投资及有关管理活动的条例(以下简称海南自由贸易港条例)。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执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备案。 海南自由贸易港规定偏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南自由贸易港条例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依法适用的事项的,应当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国务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章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特区海关监管制度,以海南岛全岛海关特殊业务为特点。 建立安全、便捷、货物自由进出境的货物贸易管理制度,优化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在有效监管的基础上实现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二条 海南自贸港应当高标准建设口岸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公共卫生安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货物、物品可以在海关依法监管的中国大陆以外地区与海南自由贸易港之间自由进出境,但禁止、限制进口的货物、物品清单除外。或在海南保税港出口。
前款所列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国其他关区(以下简称“中国大陆”)的货物,原则上按照进口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国大陆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国大陆的运输工具实行简化进口管理。
从中国大陆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按照国内运输的规定办理。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国大陆之间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往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从事货物贸易及相关活动。 海关实行高效监管,减少干预。
海南自贸港对进出口货物的仓储期限不设限制,在符合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自由选择仓储地点。
第十六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简化货物流动流程和手续的通关便利化政策。 除依法实行检验检疫或许可管理的货物外,海关对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按有关规定放行,为市场主体通关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相应的支付和资金划转制度。 负面清单范围外的跨境服务贸易,按照境内跨境服务贸易平等对待的原则进行管理。
海南自贸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第十八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实行投资最低审批制,完善投资促进和保护制度,加强产权保护,保障公平竞争,营造公开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环境。
海南自贸港全面放开投资准入,但经国家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生态保护红线、重大公共利益等领域除外。
第十九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专门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国家放宽海南自贸港市场准入管理。 海南自贸港放宽市场准入的专项清单(特别措施)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有关部门确定。
海南自贸港实施以过程监管为重点的投资便利化措施,逐步实行承诺市场准入制度。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精简流程,提高效率,改善政务服务; 建立便利市场主体设立、运行和退出的制度; 优化破产程序。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第二十二条国家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投资、收益等合法权益,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国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提高相关管理和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严格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通过提升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强公平竞争,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
海南自贸港内各市场主体在准入许可、经营活动、生产要素准入、标准制定、优惠政策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第四章 财税制度
第二十五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和发展阶段,中央政府应当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实际情况和税收制度的变化,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适当的财政支持。 鼓励海南省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为海南自贸港项目开发融资。 海南省政府设立海南自贸港发展政府引导投资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二十六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自主决定减少、免除政府性基金支付,或者暂缓征收,但与生态补偿有关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海南自贸港按照国家税制改革方向,按照税制结构简单合理、各项要素充分优化、税收大幅减免的原则,建立适应当地需求的税收制度。负担、收入归属明确、收支平衡。
实行全岛海关专项行动,统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对商品和服务征收营业税。用于零售。 实施全岛海关特殊业务后,进一步简化税收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简化税制的具体方案。
第二十八条 实施全岛海关特殊业务,简化税收制度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进口应税产品实行目录管理。 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目录外产品不征收进口关税。 进口应税产品目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有关部门制定。
在实施全岛海关特殊业务、简化税制前,对部分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
对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出境的出口应税产品征收出口关税。
第二十九条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中国大陆的货物,原则上按进口征收进口关税。 但是,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货物不包含进口料件,或者包含进口料件但在海南保税港区加工并增值一定比例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结果的百分比。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有关部门制定。
从中国大陆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货物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在实施全岛海关特殊业务、简化税收制度前,对游客出境时购买和提货的免税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增值税和进口消费税。按照相关规定离岛。 实施全岛海关特殊业务,简化税收制度后,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国大陆之间货物往来的税收征管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海南省有关部门制定。 .
第三十条符合条件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内个人,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
第三十一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健全、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及相关服务体系,提供高效、信息化、国际标准、通达的服务。 海南自由贸易港要积极参与税收征管领域的国际合作,提高税收征管及相关服务的规范和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十二条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评价监测体系,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防止污染,保护环境。 完善海南自贸港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第三十三条 加快建立海南自贸港空间规划体系,针对自然生态空间的不同用途采取有针对性的调控措施,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自然保护区制度。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的国家公园,推进绿色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
严格保护海南自贸港海洋环境,建立健全以陆海协同为基础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和污染防治跨区域机制。
第三十四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安全相关入境管理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能力建设,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禁止从境外进口固体废物。 海南自贸港要提高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增强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准备和应对能力,加强生态风险防控。
第三十五条 海南自贸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的可持续的、市场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系统产品价值实现机制,鼓励利用市场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六条海南自贸港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实现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负责环境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领导进行年度考核,未达到环境保护目标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以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
对未达到环境保护目标的地区,对增加该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暂停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年。 对此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晋升或调任重要职务,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责任制。 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对主要领导、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产业发展与人才支持
第三十八条 国家支持海南自贸港建立开放、生态、服务型产业体系,积极发展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热带高效农业等重要产业。
第三十九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将旅游与文化、体育、医疗、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培育旅游新业态新模式。
第四十条 海南自贸港深化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和对外开放,建设国际航运枢纽,促进口岸产城融合发展,提升海洋服务水平。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海洋服务体系。
外国高水平大学和职业学校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理、工、农、医等学院。
第四十一条国家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项目,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和国际科技合作机制。
第四十二条 海南自贸港依法建立数据流向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有序、自由、便捷地流动,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数据相关权益。依法有序开放通信资源和通信服务,扩大数据领域对外开放,推动基于数据的数字经济发展。
国家支持海南自贸港探索区域跨境数据流动的制度安排。
第四十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高度自由、便捷、开放的运输政策,实行更加开放的航运体制和船舶管理体制。 中国洋浦船舶登记港将建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实行特殊船舶登记制度。 放宽海南自贸港空域管制和航线限制,优化航权资源配置,提升交通便利化和服务水平。
第四十四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引进、识别、用人、保障人才福利机制。
第四十五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高效便捷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分阶段实施入境免签政策,延长免签停留期限,优化出入境检查,为出入境通关提供便利。
第四十六条 海南自贸港实行更加开放的人才和暂住居留政策,包括更加宽松的临时出入境政策,实施工作签证便利化政策,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进一步完善停留居留制度。
第四十七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放宽对境外人员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实行境外职业资格证书单程认定名单制度。
第七章综合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发展需要,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征地的审批权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以及在国家规定的条件下,在不打破重要的前提下,审批全省耕地、永久性基本农田、林地和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权力。海南省空间规划规定的指标,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性基本农田面积、耕地和林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量、保障土地质量不下降等指标。所说的土地。
海南自贸港要推进城乡一体化、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引入小城镇建设用地新模式,推进农垦土地资本化。
依法保障海南自贸港海域用于国家重大项目开发。
第四十九条 海南自贸港建设过程中,应当有效保护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建立集约节约用地制度及其评价标准和存量使用制度。应当划定建设用地。 充分利用闲置土地。 以出让方式取得特定地块使用权且该土地正在开发中的,自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起一年以上未竣工的,按期收取闲置土地使用费。年按项目竣工前出让土地现值的一定比例计算。 具体办法由海南省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十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带头落实金融开放政策。
第五十一条 海南自贸港建立适应高水平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需要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制度,分阶段开放资本项目,外债全额可兑换。分步实施非金融企业,推进跨境贸易结算便利化,促进海南自贸港与境外资金自由便捷流动。
第五十二条经批准的海南自贸港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指定账户或者特定区域开展离岸金融业务。
第五十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应用,建立鼓励诚信、惩戒失信的机制。
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贸港相适应的司法改革。 在海南自贸港建立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集中审理机制,鼓励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第五十五条 海南自贸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
海关负责口岸和其他海关监管区域的日常监管工作,依法预防和打击走私,实施后续监管。 海岸警卫队负责查处海上走私活动。 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反走私工作,加强非关区监管,与其他地区建立反走私联动机制。 往来于中国大陆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边界以外地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国大陆之间的人员、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一律进出该口岸。
海南自贸港依法实行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通过建立健全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实施分级网络安全保护制度,维护海南自贸港金融、网络和数据、人员流动和公共卫生等领域的秩序和安全。建立人员流动风险防控体系、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和疫情防控救治机制。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法实施后,海南自由贸易港实施全岛海关特殊业务前,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有关部门可以就本法规定的事项制定具体的过渡措施。根据本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各自的职责,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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