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2022月XNUMX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裁决 再上海新安影墙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2022] SGHC 58,并将“中国国际仲裁中心”的提述视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提述。
在本案中,申请人获得法院许可在新加坡执行 CIETAC 裁决,而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许可令。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协议无效,因为所选择的“中国国际仲裁中心”是一个不存在的仲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当事人必须选择仲裁机构。 原仲裁协议未选定的,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必须有补充协议。 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新加坡高等法院驳回了答辩人关于撤销针对答辩人的许可令的申请。
高等法院法官 Philip Jeyaretnam 认为,仲裁协议应像任何其他商业协议一样解释,旨在实现当事人的客观意图。
当仲裁协议中的仲裁机构名称与现有仲裁机构名称不完全一致时,并非当事人选择了不存在的机构。 相反,问题是他们是否打算建立同一个机构。
当事人使用了贸仲名称中的前两个字,即“中国”和“国际”。 他们还使用了CIETAC名称中的另一个词,即“仲裁”。
法院考虑了被申请人提名的中国五家主要国际仲裁机构的名称,即贸仲委、深圳国际仲裁院(“SCIA”)、北京国际仲裁中心(“BIAC”)、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SHI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SCIA、BIAC和SHIAC都是以中国的城市命名的,而不是带有“中国”的关键国名。 CMAC 是一个海事仲裁机构,不管理非海事争议,例如合同引起的争议。
因此,法院认为“中国国际仲裁中心”的提法应理解为对贸仲委的提法。
封面照片作者: 迈克·埃内里奥(Mike Enerio) 在Unsplash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