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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法院法官张永健谈中国国际商事法院

24年2018月XNUMX日星期一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黄艳玲黄燕玲

 

该帖子是标题为“国际商事法院的制度创新”的文章的简介(国际商事法庭的创新),已刊登在《人民法院报》(People's Court Daily)(14年2018月XNUMX日)中。 本文的作者是法官 张永健 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民事庭庭长。 

1.张永健法官总结了值得关注的中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特征。 

 (1)管辖范围的确定 

根据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以及哈萨克斯坦,荷兰和比利时的国际商事法院的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定中金公司的管辖权,即: 

一世。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选择受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国际商事案件,争议金额超过34亿元人民币; 

ii。 在具有管辖权的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国际初审商业案件; 

iii。 对整个国家有重大影响的一审国际商业案件; 

iv。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院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保存,撤销或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仲裁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和 

v。SPC认为其他国际商事案件应由国际商事法院审理。 

国际商事法院仅接受在贸易和投资领域中平等的商业主体之间发生的争端,不接受国家之间的投资和贸易争端。 也不接受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 

 (2)成立专家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将邀请精通国际法和国内法,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国际声誉的中外法律专家组成国际商务专家委员会。 

当事人可以选择专家委员会的成员进行调解,以在国际商事法院受理案件。 

国际商事法庭也可以委托专家委员会的成员就特定的法律事项提供咨询意见,例如确定涉及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外国法律。 

(3)建立“一站式”争端解决平台 

最高人民法院将选择适当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中金公司共同建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在这种机制下,中金公司将为这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供财产保护和证据保全等程序性支持。 当中国法院对这些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执行仲裁裁决时,中金公司将对其进行便捷,快速的司法审查。 

中金公司将审查由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成员和国际商业调解机构调解的国际商业调解协议。 CICC还可以据此做出相应的和解声明或判决,以便法院可以执行这些调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将诉讼,调解和仲裁相结合,使中金公司成为方便,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 

(4)建立涉外证据新规则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正式规定中金公司不要求域外证据必须经过公证或证明,而当事方本身可以决定是否对公证和/或证明证据。

第二,经双方同意,有关各方不得提供英文证据材料的中文译本,以减少诉讼费用,简化诉讼程序。 

第三,中金公司可以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盘问,使当事各方可以迅速,方便地参加诉讼。 

(5)建立确定外国法律的新机制 

以前,中国法院可以通过五种方式确定外国法律:由诉讼人提供,由中方或外国专家提供,由与中国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中央组织提供,由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供。该外国,由外国驻华使馆或领事馆提供。 

中金公司增加了确定外国法律的方法,即“由辨别法律的机构提供”和“由国际商业专家委员会成员提供的”,并且还允许使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来确定外国法律,例如作为Internet标识。 

(6)阐明可以在判决中披露合议组的少数意见 

商会的合议庭在审议案件时,应遵守多数人规则。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中可以陈述中金公司合议庭的少数意见,这在中国尚属首次。 但是,中金公司不要求公开少数意见,也不需要法官在少数意见公开时在其名字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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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外,张永健法官介绍了国际商会的成立。 

(1)习近平于2018年XNUMX月主持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 在会议上,工作组通过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作为“意见”)。 

根据《意见》,中国将学习和借鉴现行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有益做法。 在此基础上,中国将建立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国情的新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和机构,并得到广泛接受,以使之成为现实。公平,有效,方便地解决因“一带一路”建设而产生的跨境商业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于29年2018月XNUMX日分别在深圳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院,并在西安设立了第二国际商事法院。 

(3)1年2018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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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梦雨余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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