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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过诉讼-调解诉讼框架在“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管理国际商事争端的谅解备忘录

 


合作谅解备忘录
之间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
AND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ON 
国际商事纠纷的处理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 
诉讼-调解-诉讼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

关于通过投诉-调解-投诉框架管理一路国际商事复杂的合作备忘录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参加方”,合称“参加方”):

(a) 认识到与国际贸易和商业(包括基础设施开发和建设工程的开展、与此类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以及此类活动的融资)有关的争端日益复杂“一带一路”倡议(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

(b) 考虑到在此类争端管理方面的合作将促进新加坡共和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友好关系,推进“一带一路”倡议; 和

(c) 认识到调解可以提供灵活、创造性和有效的方式来解决此类纠纷,这不仅可以节省此类纠纷各方的时间和成本,还可以维护他们的业务和工作关系,并使他们能够更好地控制调解的结果争议解决过程,

双方同意通过诉讼-调解-诉讼(以下简称“LML”)框架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管理合作,并签订如下谅解备忘录(以下简称“MOU”):

第一条——LML框架的开发与实现 

每个参与者将根据本谅解备忘录制定和实施 BRI 国际商业争端管理的 LML 框架。 参与者同意: (a)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可通过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SICC”)制定和实施 LML 框架;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以下简称“CICC”)制定和实施 LML 框架。

第 2 条——与其他各方的合作 

每个参与者都可以根据参与者所在地的程序法和参与者的法院规则,与任何国内外调解专家以及任何国内、外国或国际调解机构联合制定和实施 LML 框架。

第 3 条——信息共享 

每个参与者都同意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有关其 LML 框架和其他争议管理实践的信息,包括任何程序规则、案例管理协议和实践以及执法流程。 参与方同意,就本条而言,只要: (a)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分享与 SICC 相关的信息就足够了;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共享与 CICC 相关的信息。

第 4 条——LML 框架的特点 

参与者同意,每个参与者开发和实施的 LML 框架将具有以下特征:

我。 可以召开案件管理会议(无论如何描述),以便法院确定程序步骤(例如以法院裁决、案件管理备忘录或通知的形式,如适用),并及时和成本地给出指示-有效的管理和解决争端。 

二. 法庭可准许中止法庭程序,让争议各方通过调解达成和解。 如果法院准许在特定期限内中止法院程序,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有充分理由申请延长该期限。 

三. 每次调解: (a) 应在“无偏见”的基础上进行; (b) 是私人和机密的。 根据调解所在地的法律,在调解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保密信息或文件均不得在法庭程序中披露。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调解达成部分或未达成和解,争议各方将不会在任何法庭程序中使用或依赖调解中披露的任何保密信息或文件。

四. 争议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的,法院可以作出判决或者作出具有判决效力的陈述,以利于调解的承认和执行。 

v. 争议各方有权根据以下规定进行调解: (a) 各方选择的调解机构的调解规则; (b) 各方根据适用法律同意或提交的规则。

第 5 条——LML 示范条款 

参与者同意通过向争端各方推荐在特定情况下采用以下 LML 示范条款来促进 LML 框架:

我。 当事人选择在SICC解决争议的: 

“各方不可撤销地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其存在、有效性或终止有关的任何问题)提交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的专属管辖权。

双方同意,在法庭程序开始后,他们将根据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诉讼-调解-诉讼协议,本着诚意尝试通过调解解决任何此类争议。”

二. 当事人选择在国际商事法庭解决争议的: 

“各方根据法院所在地的程序法,不可撤销地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包括与本合同的存在、有效性或终止)。

双方同意,在开庭审理后,双方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本着诚意,通过调解解决任何此类争议。”

第六条——其他事项 

我。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任一参与方均可通过向另一参与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谅解备忘录。 

二. 经双方同意,本谅解备忘录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 参与方同意的任何修正案将在参与方同意的日期生效,并将被视为本谅解备忘录的组成部分。 

三. 本谅解备忘录不构成任何条约或法律,也不在国内法或国际法项下在参与方之间产生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或义务。

本谅解备忘录一式两份,一份英文,一份中文,两种文本同等有效,于 2 年 1 月 2023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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