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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第六卷继承(2020)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民法 民法典

编辑 CJ观察员 李新柱李欣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通过)
第六编继承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遵循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按照法定继承进行;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赠予;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进行。
第一千一百四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适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可以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当然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承担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过期没有表示的,可以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被继承人;
(二)为一季而有其他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被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伪改,隐匿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预防手段或以干预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实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赠权。
第二章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人兄弟姐妹的继承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分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相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而言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适当的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适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对继承人以外的继承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继承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人赋予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一致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遵循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赠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个人或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选择设立遗赠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规定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规定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形式正式的遗嘱,证明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作为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规定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进行。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遗嘱规定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认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赠,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赠而定。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者的真实意思,受欺诈,危害所立的遗嘱无效。
愿的遗赠。
遗嘱被篡改的,纠正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忘处方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所承担的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第四章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必须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补充的补充职责:
(一)收集遗传并制作遗传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传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按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相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所有权的依法法律规定,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必须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适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遗产分割时,适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以下所示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进行: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四)遗赠部分所涉及的家乡;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传。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分配给剩余的继承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足以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涉。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所有权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适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法定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法定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还没有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法定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禁止清算偿还遗赠人依法法定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法定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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