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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第六卷继承(2020)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2020 年 5 月 28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民法 民法典

编辑 CJ观察员 李新柱李欣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于28年2020月XNUMX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
书六继承
第一章总则
第1119条规范了继承产生的民法关系。
第1120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1121条继承权始于死者死亡。
如果同一事件中有两个或更多个有权继承彼此财产的人死亡,并且难以确定每个人的死亡时间,则假定没有任何其他继承人的人已与其他继承人的先例相处。 如果上述死者来自不同的世代,并且所有人都有其他继任者,则假定老年人为已死者; 或者,如果死者是同一世代,则假定他们已同时死亡,并且在他们之间或之间没有继承。
第1122条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合法拥有的财产。
根据法律规定或基于遗产性质不可继承的遗产可能不会被继承。
第1123条继承开放后,应作为无遗嘱继承或有遗嘱的情况,由继承人或受赠人作为遗嘱继承进行处理; 或在有此类协议的情况下,按照有关为跨人支持的遗嘱性赠与协议进行处理。
第1124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明其决定。 在没有这种表现的情况下,他被视为已接受继承。
遗嘱人在获悉遗赠后的60天内,应表明其决定接受或拒绝该遗赠。 如果在指定的时间内没有这样的表现,则认为他已放弃该礼物。
第1125条继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继承:
(1)故意杀死现任死者;
(2)在遗产争夺战中杀死其他继任者;
(三)遗弃现任死者,或者虐待他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隐瞒或者破坏遗嘱的,情节严重的; 或者
(5)通过欺诈或胁迫,强迫或干扰立遗嘱人写,更改或撤销遗嘱,情节严重。
犯有前款第(3)至第(5)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继承人,如果他确实悔改并改了自己的方式,并且已被现任死者宽恕或被任命为继承人之一,则不得继承继承权死者遗嘱中的继承人。
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按意愿行为受赠人丧失了获得遗赠的权利。
第二章无遗嘱继承
第1126条男女的继承权是平等的。
第1127条继承人的遗产应按以下顺序继承:
(1)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放时,顺序优先的继承人应继承,顺序优先的继承人应排除在外。 第二个继承人默认继承任何第一个继承人的遗产。
本书所称的“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领养子女以及由死者抚养的继子女。
本书中提到的“父母”包括有血缘的父母和养父母,以及抚养死者的继父母。
本书中所称的“兄弟姐妹”包括全血和半血兄弟姐妹,被收养的兄弟姐妹以及由死者支持或支持的继兄弟姐妹。
第1128条已故者的子孙已故者,已故者的直系后代应代位继承。
如果死者由其兄弟姐妹预先继承,则该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应代位继承。
继承代位制的继承人通常只能以马stir为单位获得遗产的份额。
第1129条寡妇daughter妇或supporting妇在支持supporting妇方面做出了主要贡献的,应将其与relationship妇联系,视作先后顺序。
第1130条顺序相同的继承人一般应继承份额,并享有相同的份额。
分配遗产时,应适当考虑有特殊财务困难且无法工作的继承人。
在分配遗产时,可以为继承人提供主要支持,或者可以与继承人一起生活。
分配遗产时,有能力并有能力支持已故继承人但未能履行支持义务的继承人,将不被分配或分配较小的份额。
继任者之间达成协议后,可能会获得不平等的股份。
第1131条可以将遗产的适当份额分配给已继承人的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或者为支持已继承人做出巨大贡献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1132条继承产生的任何问题,应本着友好,团结,相互谅解和和解的精神,由继承人与他们之间进行协商处理。 遗产和待分配股份的划分时间和方式,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1133条自然人可以按照本守则的规定订立遗嘱,处置其遗产,并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指定其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其财产。
自然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将其财产捐赠给除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国家或集体,组织或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建立遗嘱信托。
第1134条全息遗嘱是由立遗嘱人的亲手写的,并由遗嘱人签字,指明其订立的年月日。
第1135条代表立遗嘱人的遗嘱应由两名或多名证人作证,其中一名由遗嘱人写明遗嘱的年,月,日,并与其他证人一起签字。与遗嘱者。
第1136条书面形式的遗嘱应由两名或以上证人作证。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一页上签字并注明年,月和日。
第1137条以音频或视频形式录制的遗嘱应由两名或以上证人作证。 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并注明其制作的年月日。
第1138条立遗嘱的人,当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时,可以作出unc反意志。 陈述式意愿应由两名或以上证人作证。 如果消除了迫在眉睫的危险,并且立遗嘱的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以音频或视频记录的形式作出遗嘱,则使记名者无效。
第1139条经公证的遗嘱是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订立的遗嘱。
第1140条以下任何人均无资格担任遗嘱的证人:
(1)没有能力或没有能力执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或其他无能力证明遗嘱的人;
(2)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或者
(3)与继承人或按遗嘱受惠人有利益的人。
第1141条遗产的必要部分的保留应以遗嘱为无工作能力和收入来源的继承人进行。
第1142条立遗嘱者可以撤销或更改其立遗嘱。
立遗嘱人的遗嘱行为与遗嘱的内容不一致的,视为遗嘱的有关部分。
订立多份遗嘱且内容不一致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第1143条没有能力或能力有限的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愿将是无效的。
遗嘱必须体现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图,而在欺诈或胁迫下作出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意志是无效的。
遗嘱被篡改的地方,遗嘱的受影响部分无效。
第1144条遗嘱继承或遗赠以履行义务为条件的,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应当履行该义务。 继任人或遗嘱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无法履行该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的要求,剥夺其继承财产的权利。附有义务的一部分。
第四章遗产的处置
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的执行人为遗产的管理人;遗产的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遗嘱中未指定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选举管理人。 如果继任者没有这样做,则所有继任者都是共同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全部继承人不继承的,死者去世时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为管理人。
第1146条因管理人的决定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
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查和盘存财产;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清单;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被破坏,破坏或丢失;
(四)清理死者的债权和债务;
(五)依照遗嘱或者依法对遗产进行分割的; 和
(6)采取其他管理遗产的必要行动。
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死者的继承人,受让人遗嘱人或债权人因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法或者协议收取报酬。
第1150条继承开始后,知道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将遗嘱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如果继任者都不了解死者的死亡或在得知死者死亡后能够发出通知的,则死者去世时受雇的组织或城市居民委员会或死者去世时所在住所的村民委员会应予以通知。
第1151条拥有死者财产的任何人均应妥善保管该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或争夺该财产。
第1152条在继承开始后,没有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除非遗嘱中另有规定,否则本应继承的股份应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1153条在分割涉及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的财产时,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应首先将尚存的一半财产作为单独财产分配给尚存的配偶,而剩余财产应作为死者财产的一部分。
在分割遗产时,如果已故者的遗产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则属于其他家庭成员的那部分财产应首先与已故者的遗产分开。
第1154条在下列情况之一中,遗产的受影响部分应作为无遗嘱继承进行处置:
(1)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或继承人拒绝继承或赠与;
(2)遗嘱继承人被取消继承权或遗赠人被取消继承资格;
(3)遗嘱继承人优先于立遗嘱人,或由遗嘱执行人优先于立遗嘱人,或在死者去世前被终止;
(4)影响部分遗产的部分遗嘱无效; 或者
(5)遗产的一部分未被遗嘱处置的情况。
第1155条分割遗产时,应为胎儿保留股份。 如果胎儿已经死产,则保留的股份应无肠继承方式进行处置。
第1156条对已故者的财产进行分割,应以有利于生产和民生的方式进行,而不得削弱其效力。
如果不适合分割遗产,则可以通过评估,适当的赔偿或共有财产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1157条再婚的尚存配偶有权处置其继承的财产,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扰。
第1158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就遗嘱人之间的遗嘱赠与达成协议。 该组织或个人根据协议承担义务,在其一生中为该人提供支持,并在其去世后对他进行折磨,以换取获得该协议下的遗嘱礼物的权利。
第1159条对遗产进行分割后,死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从遗产中支付,只要保留了遗产的必要部分以供任何既没有工作能力又没有能力的继承人使用收入来源。
第1160条既没有继承人也没有按遗嘱的财产,应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向国家提起。 如果死者去世时是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应归集体组织所有。
第1161条继承人应按照其继承的遗产部分的实际价值,支付死者依法应支付或欠的税款和债务,除非继承者自愿支付的遗产税或债务额超过该限额。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死者依法应支付或欠的税款和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62条执行遗嘱赠与不得影响捐赠者依遗嘱应依法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1163条同时存在无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时,死者依法应支付或欠的税款和债务应由无遗嘱继承人支付; 超过无遗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部分实际价值的税款和债务,应由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按遗嘱继承人的份额比例缴纳。他们每个人都获得了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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