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月XNUMX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司法协助实践的报告) (以下简称“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施艳丽说,该报告回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间司法协助系统的发展过程,并分析了区域间司法协助安排的执行情况。
自香港回归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当局缔结了八项民事和商业事务司法协助安排。 更具体地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婚姻和家庭案件民事判决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双方共同宣布生效日期为准,例如香港立法等有关程序; 其他六项安排,包括《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民事和商业司法文件互惠服务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委托民事和商业案件相互取得证据的安排》(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提取证据的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根据有关当事方之间的法院选择协议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安排协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关于向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法院在仲裁程序中的保留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等裁决的相互执行的补充安排》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已全部生效并得到了很好的实施。
这些安排减少了内地与香港在跨司法管辖区的民事和商事案件中的程序障碍,促进了民事和商事判决的传播,并支持仲裁在解决跨管辖权纠纷中发挥作用。
特别是,《关于在婚姻和家庭案件中相互承认和执行民事判决的安排》被誉为实现双方司法协助的一项开创性措施。 据统计,在过去三年中,当事方向香港家庭法院提起的离婚案件近70,000万起,其中约18%是在大陆发生的婚姻。 该安排生效后,跨司法管辖区的婚姻和家庭案件中的大多数判决得到双方的认可和执行,从而为有关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子女提供了更多的法律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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