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2021月XNUMX日, 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2020)高法民民字第1667号, 涉及侵犯技术秘密的上诉案件 Jiaxing中华化工有限公司 等。 v.Wonglong Group Co.,Ltd. et al.,责令王龙集团及其他被告侵权人共同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人民币159,000,000元。
该案见证了中国法院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获得的最大赔偿。
香兰素是一种香料,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嘉兴中华和上海鑫辰新技术有限公司(上海鑫辰)共同开发了一种香兰素生产新工艺,并将其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2010年,王龙集团付给被告人傅祥根(嘉兴中华的前雇员)以获取香兰素生产技术嘉兴中华的技术秘密,并将香兰素生产技术披露给王龙科技有限公司(王隆科技)。 。 王龙科技聘请傅,随后将涉案技术秘密透露给西福士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西福士王龙)生产香兰素。 王龙集团和王龙科技非法获取了香兰素的生产技术秘密后,自2011年XNUMX月起一直在连续生产香兰素。
由于旺隆集团和旺隆科技非法获取了此案涉及的技术秘密,研发费用没有大量投资,他们能够以较低的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这对国际和国内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嘉兴中华。
2018年,嘉兴中华和上海新晨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王龙集团等被告侵犯了他们的技术秘密,香兰素生产技术,并要求法院下令停止被告的诉讼。侵权并赔偿人民币502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王龙集团及其他被告侵犯了该案涉及的某些技术秘密,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合理费用赔偿人民币0.5万元。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被告拒绝接受初审判决,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定,王龙集团等被告侵犯了本案涉及的所有技术秘密。 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的相关数据,综合考虑侵权的严重性,技术秘密的巨大商业价值以及网龙科技等侵权人拒绝遵守侵权事实的因素后,具有拘束力的行为保全裁定,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上述侵权人连带赔偿技术秘密权利人159亿元(包括合理的权利保护费用,共计CNY 3.49亿元)。 XNUMX万)。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