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202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补充安排》(以下简称《补充安排》)自2021年XNUMX月XNUMX日起在内地和香港全面生效。
《补充安排》于9年2020月1日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补充安排》第一条和第四条已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法律中作出规定,于4月27日生效. 2020,无需再办理相关手续。 相比之下,第二条和第三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前的法律中没有规定,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完成相关程序后在两地同时实施。
17 年 2021 月 2 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决议修订《香港仲裁条例》,以实施补充安排第 3 条和第 19 条,该安排于 2021 年 2 月 3 日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人民法院和律政司政府分别发布公告,第19条和第2021条于XNUMX年XNUMX月XNUMX日在两地同时生效。
《补充安排》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范围,根据请求方的法律确定。 有关法院在受理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执行地法律采取保全或者强制措施。 此外,明确当事人可以同时向两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随着《补充安排》的实施,两地仲裁协助机制将进一步优化升级。
封面照片由 tee2tee (https://pixabay.com/users/tee2tee-386023/) 在Pixabay上提供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