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年 2021 月 XNUMX 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SPC)发布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承认和协助破产程序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承认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诉讼试点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审查工作的意见)(《意见》) ),建立内地与香港在破产程序中寻求相互承认和协助的机制。
内地与香港的破产程序互认互助机制适用于两地有相似之处的集体债务清算程序。 具体而言,内地的破产程序包括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调解程序; 香港的破产程序包括香港公司的强制清盘、公司债权人的自愿清盘,以及在清盘时由香港法院根据《公司条例》第 673 条批准而进行的债务重组程序。香港特别行政区 (HKSAR)。
根据《会议纪要》和《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已在试点地区委托多个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开展破产程序互认互助工作。 内地试点地区包括上海市、福建省厦门市和广东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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