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202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 of 联帆电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原告”) 诉上海 G奥格 影视制作有限公司td., 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td., 腾讯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td., 大地 Digital C内马 北京和瑞影业文化股份有限公司td., 和 王元 (汪远) (以下简称“被告”)。 根据判决,责令六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由此产生的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和合理费用300,000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原告在《爱情公寓》第一季和《爱情公寓》第二季中的权利得到了具有约束力的判决的确认,任何人想要使用电视名称的,都应获得原告的授权。剧情、人物设定及相关剧情等。该电视剧制作完成后,在多个电视频道和网络平台连续播出,获得了较高的关注度和人气。 作为电视剧的名称,《公寓》一般反映了电视剧的主题、内容、喜剧特点和类型。 从电视剧的来源来看是可识别的,可视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将涉案影片命名为“Ipartment”,进行宣传宣传。 主观上,被告有意利用电视剧《公寓》第一季和第二季的现有商誉,通过使用同名。 客观上,被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构成了《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擅自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其他商品名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指出,本案中的片名和人物名称没有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驳回原告关于涉案行为侵犯原告独占权的诉讼请求。使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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