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2023月1日,国务院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XNUMX月XNUMX日起施行。
本条例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外在中国境内设立,取得支付业务许可,从事支付业务的单位,包括根据银行机构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进行货币资金划转等业务的单位。收款人或付款人。
该法规的重点如下。
- 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并为实收货币资本。中国人民银行(PBC)可以根据需要提高最低资本要求。
- 非银行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操作和根据能否收到付款人预付资金处理支付交易两类。上述业务的监督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 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业务系统和备份应当存放在境内。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境内交易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在境内完成交易处理、资金结算和数据存储。
-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用户的支付指令划转待付款项。待支付款项是指非银行支付机构为用户处理支付交易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和待支付的货币资金。
- 非银行支付机构净资产与日均待付款余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将待支付款项存入商业银行。
- 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清算机构办理支付交易,不得提供或者变相提供清算服务。
照片由 查斯塔格·蒂埃里(Chastagner Thierry) on Unsplash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