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部分主要贸易伙伴的判决,包括几乎所有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都可以在中国执行。
本篇 发表 最早发表于 乔全球,致力于提供 咨询服务 在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债务催收方面。 我们将在下面解释债务催收在中国的运作方式。
具体而言,在作出判决的国家满足下列情形的,可以在中国境内执行:
一、国家与中国缔结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国际或双边条约。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签署但尚未批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2005 年选择法院公约)。 中国尚未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海牙判决公约》)。 因此,至少在现阶段,这两个条约不能作为中国法院审查承认和执行有关缔约国判决的申请的依据。
(2) 双边条约
迄今为止,中国与39个国家缔结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其中35个双边条约包含判决执行条款。 对于这些国家的判决,中方将根据这些双边条约对它们的承认和执行申请进行审查。
法国、西班牙、意大利和俄罗斯都在这 35 个国家之列。
更多关于中国与39个国家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请阅读 《中国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清单(含执行外国判决)》.
目前,法国、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巴西和俄罗斯等35个国家符合这一要求。
2. 该国与中国有法律上的互惠关系。
是指中国法院作出的民事或商事判决,在外国法院依照该国法律可以承认和执行的情况下,在同等情况下,可以承认该国的判决。并由中国法院强制执行。
按照法律互惠的标准,很多国家的判决都可以纳入在中国可执行的外国判决的范围。
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态度是开放的,总体上符合这一标准。
对于德国、日本、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很多国家也对上述法律互惠采取了类似的态度,因此此类申请在很大程度上也符合这一标准。
3.国家和中国在外交上相互承诺互惠或在司法层面达成共识。
除了签署外交承诺或司法机关达成的共识等条约外,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探索与其他国家以较低成本的方式开展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的合作。
它可以实现类似于条约的功能,但不参与条约谈判、签署和批准的漫长过程。
中国与新加坡也开始了类似的合作。 一个很好的例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 * *
CJO Global的团队可以为您提供与中国相关的跨境贸易风险管理和催收服务,包括:
(1) 贸易争端解决
(2) 讨债
(3) 判决和奖项收集
(4) 防伪与知识产权保护
(5) 公司验证和尽职调查
(6) 贸易合同起草和审查
如果您需要我们的服务,或者想分享您的故事,您可以联系我们的客户经理李苏珊(susan.li@yuanddu.com)。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CJO Global,请点击 点击此处.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CJO Global的服务,请点击 点击此处.
如果您想阅读更多 CJO Global 的帖子,请点击 点击此处.
参与专家: 梦雨余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