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2021月XNUMX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SAMR)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处以行政罚款。 (以下称“阿里巴巴集团”)滥用在线零售平台在中国服务市场中的市场主导地位,命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其非法活动,并处以人民币18.228亿元(2.8亿美元)的罚款,相当于4 2019年占其国内收入的百分比(455.712亿元人民币)。
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在线零售平台服务提供商的市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一直在滥用其市场主导地位,要求商业运营商接受其政策,“从二选一”。 根据该政策,禁止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商业运营商在其他竞争平台上开设商店或参加促销活动。 此外,采取了各种奖惩措施以确保这种政策的执行。
阿里巴巴集团的此类活动消除并限制了中国在线零售平台服务提供商的市场竞争,阻碍了商品,服务和资源的自由流通,影响了平台经济的创新与发展,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平台上的运营商,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条第4款(17)项的规定,这种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即“要求交易的另一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专门与之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在根据中国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 行政处罚法,SAMR已向阿里巴巴集团发布了《管理指南》,要求其采取全面的批准措施,例如规范自己的竞争行为,承担作为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加强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以及保护合法权益。以及在平台等上的业务运营商和消费者的利益,并连续三年向SAMR提交自检和合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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