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于1994年颁布,分别于2009年和2017年修订。 最新版本于1年201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0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争端各方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端的方法时,双方均应自愿进行,并应达成仲裁协议。 争端各方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审理的,除无效的仲裁协议外,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二,下列纠纷不予仲裁:(一)关于婚姻,收养,监护,养育和继承的纠纷; (二)行政纠纷,应当依法由行政机关处理。
3.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4,商会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设立仲裁委员会。
五,仲裁委员会应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
六,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并从事仲裁工作八年; (6)担任律师整整八年; (1)已被任命为法官八年; (四)从事法律研究或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学历; (2)从事经济贸易,对法律有理解,并具有高级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
七,当事各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不同意见的,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或法院作出判决。 一方要求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另一方要求法院判决的,应当由法院判决。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明驳回仲裁裁决的证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 (二)裁决所裁定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不在仲裁委员会仲裁权限之内的; (三)设立仲裁庭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律程序的; (8)裁定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1)另一方已隐瞒证据,证明其公正性受到影响; (2)仲裁员已经接受贿赂,为了个人利益而采取欺骗手段,或者因裁决而歪曲了司法程序。
九,法律规定仲裁时限的,以其为准。 法律没有规定时限的,应当适用诉讼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