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涉及中国最著名武侠作家金庸的四部作品。
金庸的武侠小说在全世界华人社区中拥有广泛的追随者。 他在 15 年至 1955 年间创作的 1972 部作品为他赢得了有史以来最伟大、最受欢迎的武侠作家之一的声誉。 到他去世时,他已是中国最畅销的作家,其作品在全球已售出超过一亿册(不包括数量不明的盗版)。 根据《牛津当代世界文学指南》,他的小说被认为质量非常高,能够满足高雅和低俗的品味。
23年2023月XNUMX日,位于中国南方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 ([2018]粤73民中3169号,[2018]粤73民终3169号) 认为粉丝根据金庸作品创作的《此间少年》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原告称,该同人作品侵犯了金庸最著名的四部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的部分元素的著作权。 《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涉及到整体人物塑造和部分情节,由人物名字、性格、关系等组成。
法院认为,文学作品由人物、情节、背景三个要素构成。
关于人物,法院同意原告的观点,认为原作者对这些元素的设置表现出很强的逻辑结构,体现了原作者的选择和安排,并据此形成了著作权。 同人小说对这些内容的复制构成著作权法所禁止的抄袭行为。
关于情节和背景,法院不同意原告的观点,认为同人小说与原作在以下方面有所不同: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背景,驱动故事的线索和事件,具体场景的设计和安排,以及故事的底层逻辑和因果关系。 因此,同人小说在情节上并未侵犯原作的著作权。
由于金庸在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已去世,原告是其遗嘱的执行人和受托人。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