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2020月XNUMX日,国家版权局发布了 关于进一步完善著作权法行政执法取证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审查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从权利证明,侵权证据和侵权认定三个方面阐明了著作权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和认定。
(1)就权利证明而言,投诉人提出侵犯版权的投诉时,执行著作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所声称的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证据。 没有相反证据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假定以通常的方式签署的录音制品的作者,出版者,表演者或制作人作为该作品,表演,录音制品或权利的著作权人。版权相关权利的持有者。
(二)关于侵权证据,侵权作品,表演,录音或者购买记录的; 涉及侵权的帐目,合同以及加工和生产文件; 证明侵权的照片,视频或网页的屏幕截图; 证明发行人,发行人伪造或更改授权文件的材料或发行人,发行人的行为不在授权范围之内; 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的材料可以用作证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或录音的证据。
(3)就侵权判定而言,复制品的发行人或生产者无法证明其出版物或作品的合法授权,或者复制品的发行人无法证明其复制品的合法来源,他/在分发时,行政部门在版权执行中应确定该行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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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专家: Yanyan Chen陈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