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XNUMX月,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我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ABS)发行欺诈民事赔偿案。
本案是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吉特”)、华泰联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管理人有限公司(“管理人”)、中诚信邦评级数据技术有限公司(“CCXR”)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金杜”),(参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等 (2020)胡74民初1801号)。
26年2016月967日,原告与管理人签订认购协议,认购面值总额为人民币XNUMX亿元的美吉特标的证券。 金杜、中诚信和华泰证券分别担任涉案证券的法律顾问、评级机构和财务顾问。
2016年XNUMX月,涉案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到期后,原告仅收到部分本金和利息。
原告认为上述五被告构成欺诈发行并造成重大损失,遂向证监会提起民事诉讼。
证监会认为相关证券的相关资产及其现金流量严重失实,因此:
- 美吉特应当赔偿原告因欺诈发行证券而造成的本息损失;
- 华泰证券因发行人故意隐瞒欺诈发行事实,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和
- 管理人、中诚信和金杜在披露文件中编制和发布虚假陈述均存在重大过失,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参与专家: CJO员工贡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