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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2020)

专业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0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知识产权 专利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专业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本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替代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引起的富有美感并一直为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单一的审查和审查专利申请,具有同样的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需要保密的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损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为了执行发明创造。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发挥其发明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应用。
非发明创造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非发明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法做到。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其他协议的,申请专利的权利或者完成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同同的发明创造了专利专利权。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取得发明专利权。
以上两个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了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是最先申请的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授予。
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并按法定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成功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了原子权利人许可,都不得为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符合本专利的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任何单位或个人声称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个人专利,应该与专利权人的特定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发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拥有,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共同单独实施或单独实施专利许可方式,让每个人实施该专利;允许每个人实施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该在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实际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取得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必须对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发明创造;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发明人,对发明人的设计或设计的合理性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所有权激励,采取股权,预算,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或营业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申请的协议共同加入或的国际,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该,委托委托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进行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
专利代理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执行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宣布或者宣布以外,负有保密责任。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在的发明或实用的十九条向中国外国申请专利的,应事先完成报告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中国单位或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按照国会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理专利国际申请。
对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专利和权利专利权应当遵循信用原则。不得侵犯知识产权损害公共利益或个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报告、报告、及时、及时的要求,认真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告,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指出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具有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有可再生性、用途和前景。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新颖,是指与现有技术指标,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
本法所称已存在技术,是指以前在意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具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该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或个人的外观设计在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单位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比例,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已有设计,是指以前在意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无人车内,有以下剧情,不连续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重新布置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其他法定申请人同意而纳入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以下各项,未取得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表演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植物;
(五)原子核转化方法以及用原子核转化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两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列入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按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正确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中对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适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据陈述理由。
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该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
提案提交的有关图片或照片适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创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玩内,又在中国就相同的主题提出的同一专利申请的,根据外国的中国担保的协议共有的,依据各自享有的或者相同的权利的原则,可以保证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在中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自外观设计在中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所有权权。
第三十条申请人申请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应该在申请者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适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申请人未提出书面声明或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认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 本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能是新发明或者新型实用新型。
一件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至少一部分外观设计。同一产品尺寸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作同一类别和成套出售或使用的产品的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照片显示的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审查自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申请日满十八个月,即行发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日早日发表发表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专利发明专利申请自日申请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申请无行政理由确认期不请求实质审查,该申请即被撤回。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自己就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专利的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的时候,应该提交在申请发明本来发明的参考资料。
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为审查其申请进行检索的资料或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物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不予申请修改;理由确认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撤回。
第三十八条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商讨回。
第三十九条专利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异议的理由,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造成专利权的认定,同时记录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新型实用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经审查同时没有发现专利权的理由,由政府专利部门决定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相应的专利证书,登记和登记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起内向决策者提出。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重复例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定评估批销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那以后开始寻找年费。
第四十四条有以下时间点,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的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获得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具有专利权,任何单位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起因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公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公告专利权行使的请求应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公告专利权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宣告不承认的专利权自始即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前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并已执行的专利争议的判决,调解书,已经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进行过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遵循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补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的,全部或部分返还。
第六章专利实施的特别许可
第四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该会同级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人民公共服务,促进人民实施和应用。
第四十九条决定专利工业企业的发明,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石油、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 专利权人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允许任何情况,并明确同意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布,允许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该提供专利权的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适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公开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根据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给予专利年费相应的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的问题,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各方面提出要求。
第五十三条有以下几种情况,国务院专利部门根据具体实施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可以发给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并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在第五十四条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非常情况时,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为了其公共健康目标,对取得专利权的方案,国务院行政部门可以安排生产出口到满足国家参加的有关国家规定的国际强制许可。
第五十六条实用新型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发明或者新型比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又实施了于前一发明实用新型实用化的实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实现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况下,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十七条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至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除本法第五十三条(二)项、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的实施主要是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第五十九条根据本法第五十三条(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做好登记和公告。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必须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实施。
第六十二条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应该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付给使用费的,其由双方协商;双方不能意见的,由国务院政府政策政策发布。
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专利权人和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使用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发作内向问题。
第七章专利权的保护
第六十四条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权利要求的内容,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五条互联网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热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侵权人期满不犯错又不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请求,就侵犯专利权的追诉人可以进行追捕;再现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六条专利侵权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个人必须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无法提供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做出的专利权评估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纠纷纷争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告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估报告。
第六十七条在专利侵权侵权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或技术设计存在现有技术的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第六十八条冒冒冒犯的,除无假冒承担民事责任外,并由负责人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予公告,没有所得所得,可以处所得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所得或所得所得在五倍以下财政以下的,可以处以二十五级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重大扶贫责任。
第六类专门的执法人员根据已经采取的措施,对十九条处假冒伪劣行为进行了调查,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询问有关争议,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涉嫌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犯罪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纷争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采取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应当采取措施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诉讼。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处理专利纠纷纷争,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合并处理;对跨区域侵犯其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请求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人因被侵权人被侵权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的,该专利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按照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方法确定的一个以上五倍以下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利益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歧视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最高的赔偿金包括权利人为制止犯罪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违反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涉嫌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撤销人提供与违反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认为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名义和提供的证据赔偿费用。
第七十二条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表明自己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将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祈愿前向法院申请诉全、责令裁决共同行为或者禁止某些行为的措施。
第七十三条为了犯罪犯罪行为,在发生可能灭亡或者从地球上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可以在前面提出请求保全解决。
第七十四条侵犯专利权的影响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知道应该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或者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的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知道有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有权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日计算。
第七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一个,不考虑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遵循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遵循其所属国同中国规范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遵循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本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相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本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
第七十六条假设上市试验审核批准过程中,然后上市许可申请人与专利权人或相关利害人,因应相关的专利权产生纠纷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解决问题,请求注册就申请注册的相关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个人专利权保护范围决定。决策监督管理方面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根据具体时间决定是否暂停批准相关专利上市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有关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行政裁决。
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专利许可处理与专利许可申请专利权解决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法,报同意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可、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条纸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而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属单位或单位上级主管机关发送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实际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等经营活动。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了前款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或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涉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从事专利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监督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及时通报分点。
第八章附则
十一条向国务院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第八专利等事项,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本英文翻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翻译的更准确的英文版本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该英文翻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翻译的更准确的英文版本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