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门户-CJO

查找英文的中国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中国专利法(2020)

专业法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0 年 10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6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知识产权 专利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国专利法
(4年12月198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第二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7年4月199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17年25月2000日根据6年27月200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改;第四次修改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2 年 17 月 2020 日的大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实施,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制定本法。经济和社会。
第二条本法所称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为产品、工艺或其改进提出的任何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结构或者它们的组合提出的适合实际使用的新技术方案。
“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对形状、图案或者它们的组合,或者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组合,具有丰富的审美情趣,适合工业应用。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利工作的管理工作。 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其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授予专利权。
取得、利用其发展所依赖的遗传资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 在职工履行职责过程中,或者主要利用用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用人单位。 申请获得批准后,雇主为专利权人。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处分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以利于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利用。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获得批准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对于通过使用雇主的材料和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雇主与发明人或设计者签订了合同,提供了专利申请权的所有权或专利权的所有权,此规定为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发明人、设计人就非职务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或者个人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属于合作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申请被批准后,提出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第九条相同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同一天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在先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未终止,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的。示范专利,可以授予发明专利。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先申请的申请人。
第十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给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公告登记。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即用于生产或者商业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通过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含有该专利权的产品。专利权人的专利设计。
第十二条实施他人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并向专利权人支付实施该专利的使用费。 被许可人无权授权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三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适当的使用费。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就行使权利达成协议的,从其约定。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任何共有人可以独立实施该专利或者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取得的实施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共同拥有专利申请权或者共同拥有专利权的行使,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 该专利实施后,单位应当根据推广应用的程度和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通过发行股票、期权、分红等方式实施产权激励,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成果。
第十六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被冠名。
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上或者在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其专利标志。
第十七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本法规定,依照申请人所在国签订的协议办理。属于和中国的,或者根据双方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本法在互惠原则的基础上。
第十八条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与专利有关的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或者这样的事情。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相关事项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事项。 对委托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已经公开或者公告申请专利的内容外,代理机构有保密义务。 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提前。 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中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国际专利申请。 申请人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前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本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专利国际申请。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在国外申请专利的,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授予专利权。
第二十条提出专利申请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专利申请和与专利有关的请求,并符合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地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在专利公报上发布专利公报。以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新颖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就相同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且申请的内容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公开的.
创造性是指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明显的进步,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际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被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结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在国内和国内为公众所知悉的任何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在先外观设计; 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日之前就相同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并且申请的内容在申请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公开的。
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存在显着差异。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在先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自申请日起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内发生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了公共利益而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未经申请人同意,他人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方法;
(四)动植物品种;
(五)核转化方法和通过核转化获得的物质;
(6) 以图案、颜色或两者的结合为主要指标的二维印刷品的外观设计。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第三章专利申请
第二十六条 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或者职务、地址等有关事项。
说明书应当清楚、全面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以便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必要时,应附图纸。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基础,明确、简明地界定所寻求的专利保护的范围。
依靠遗传资源完成发明创造的,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注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 申请人未注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外观设计的附图或者照片以及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附图或者照片应当清楚表明申请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 申请文件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戳日为申请日。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第一次向外国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申请人第一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外观设计,在中国就同一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按照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按照国际条约享有优先权。双方为当事人,或基于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
申请人自第一次向中国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第一次向中国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就同​​一主题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条 申请人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出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自申请之日起十六个月内提交。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的,第一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复印件。
申请人要求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应当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出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第一次。
申请人未作出书面声明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第三十一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出。
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的两个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或者包含在同一个类别的产品中并成套销售或者使用的两个以上外观设计的,可以作为一项申请提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被授予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修改其专利申请文件,但是,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公开范围,不得超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不得超出原图或照片所示的公开范围。
第四章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及时予以公布。申请日期。 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提前公布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可以根据发明专利申请人的请求,随时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视为撤回申请。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主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提交与申请日之前存在的发明相关的参考资料。
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在国外提出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为审查该申请而进行的检索的材料。那个国家,或关于在那个国家进行的任何考试的结果。 逾期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发表意见或者修改申请。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就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发表意见或者作出修改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认为该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将被拒绝。
第三十九条 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颁发发明专利证书,并同时进行登记和公告。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进行登记和公告。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理事会进行复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申请日起满四年和自请求实质审查之日起满三年后,发明专利权被授予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专利权人的请求,延长专利期限以补偿发明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但申请人造成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弥补药品新产品上市前审批程序所花费的时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延长该药品新发明的期限。已获准在中国上市。 自批准上市之日起,补偿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专利权的总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十四年。
第四十三条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未按规定缴纳年费的; 或者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授予专利权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将决定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当事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决定通知。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十七条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视为自始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具有追溯力。在专利权宣告无效前强制执行的,或者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 但是,专利权人因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退还专利侵权金钱损失、专利实施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退还应全部或部分作出。
第六章专利实施特别许可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促进专利开发利用。的专利。
第四十九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直辖市或者直辖市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该专利发明,并允许指定单位实施该发明。 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第五十条专利权人主动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书面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载明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告,实施开放许可。 专利权人对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交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附上专利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经公告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不影响先前授予的开放许可的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将实施开放许可专利的意愿以书面形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公告的支付方式和使用费标准缴纳使用费的,取得专利许可。
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专利权人缴纳的年费应当相应减免。
专利处于开放许可状态的专利权人在与被许可人协商许可使用费后,可以授予一般许可,但是,专利权人不得对该专利授予独占或唯一许可。
第五十二条 实施开放许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三年、自申请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该专利的; 或者
(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需要消除或者减少其对竞争的不利影响的。
第五十四条 发生国家紧急状态、非常情况,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五条 为了公共卫生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的生产给予强制许可,出口到符合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较早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涉及具有显着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其实施的在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依赖于在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在后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实施在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模型。
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强制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在先专利的专利权人的请求,也可以给予实施在后发明或者实施强制许可。实用新型。
第五十七条 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应当限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和本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法律。
第五十八条 除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或者第五十五条规定授予的强制许可外,强制许可主要针对向国内市场供货。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或者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向专利权人请求许可。以合理的条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此类许可。
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准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许可的理由明确实施的范围和期限。 造成强制许可的情形不复存在且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专有实施权,也没有许可他人实施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被授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 . 支付使用费的,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第六十三条专利权人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专利权人或者被授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服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作出规定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专利权保护
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产品图片或照片所示的外观设计。 简要说明可用于解释如图或照片所示的产品设计。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发生争议,即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有关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受理纠纷的专利相关工作部门认为侵权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人不服命令的,可以自收到命令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侵权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当事人请求,处理纠纷的专利相关工作部门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六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工艺发明专利的,制造相同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制造过程中使用的制造工艺是合法的。与专利工艺不同。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供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务院对有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评价,作为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被诉侵权人也可以自愿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第六十八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告知。对公众。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68万元的,可以处5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专利执法部门在查处涉嫌假冒专利的行为时,有权根据取得的证据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当事人,调查涉嫌违法行为的有关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发生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等有关资料;
(四)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进行审查;
(五)查封、扣押被假冒专利证明是生产的产品。
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采取前款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措施。
主管专利执法的部门或者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制造障碍。
第七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专利侵权纠纷。
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的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进行合并处理。方式; 跨行政区域侵犯同一专利权的案件,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确定。 权利人遭受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润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数额的倍数合理确定。 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遭受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润和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赔偿数额,不低于三万元人民币,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 5,000,000万元人民币,视专利权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而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尽力提供证据,与专利侵权有关的账簿或者资料主要掌握在侵权人手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等账簿或资料。 侵权人拒绝提供账簿、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第七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或者即将侵犯其专利权或者阻碍其实现专利权,如不及时制止,可能对他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法责令进行某些行为或者禁止某些行为。
第七十三条 为制止专利侵权,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取证。依法保全。
第七十四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和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自申请公开至授予专利权期间,实施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请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从专利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其发明的日期。 但是,专利权人在被授予专利权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明的实施的,诉讼时效期限自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人授权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其他人使用、要约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产品;
(2)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工艺或者为其制造或者使用做好必要准备的人,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或者使用的;
(三)外国运输工具临时经过中国领土、领海或者领空,按照所在国签订的协议,为自身需要在其装置或者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的。外国运输工具属于和中国,或根据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
(四)有关专利专门用于科学研究、实验的; 或者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或者其他人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尤其是对那个人。
第七十六条 在药品上市前的审评审批过程中,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与相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断与申请注册的药品有关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他人拥有的药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否暂停药品上市许可的决定。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有关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就申请注册的药品的专利权纠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定。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药品上市许可审批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七十七条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侵犯专利权的产品,不知道该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销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处对他进行行政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不得参与向社会推荐专利产品销售或者从事此类商业活动。
人民政府主管专利工作的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不良影响。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要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从事专利行政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八十二条本法自82年1月1985日起施行。

本英文翻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翻译的更准确的英文版本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该英文翻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翻译的更准确的英文版本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