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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夏普公司案

OPPO、OPPO深圳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恩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伤害公司一审判法庭书赛

法庭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20)粤03民初第689号

决定日期 2020 年 10 月 16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司法系统 专利法

编辑 Yanyan Chen陈彦茹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书
(2020)粤03民初689号
江苏: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东东镇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看。
委托代理行为:余媛芳,女,系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0BF6X。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行为:黄宇峰,男,系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知识产权律师。
委托代理行为:王欢,男,系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知识产权律师。
导演:夏普株式会社(Sharp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府堺市堺区大师町1番地。
授权代表:野村胜明,系夏普株式会社的执行副总裁、导演。
委托行为:刘庆辉,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行为:吴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ScienbizipJapanCorporation),住所地:日本国大阪545-0014,安倍诺库,西田北洋,1-19-20。
代表授权:高原直幸,系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法律部部长。
委托行为:陈志兴,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行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OPPO深圳公司)诉被告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本院分别于2020年5月14日和2020年6月30日以司法专邮的形式,向两被告的住所地邮寄送达本案的诉讼材料,两被告于2020年5月22日和2020年7月8日签收。
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两被告在许可谈判中的相关行为违反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义务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不合理拖延谈判进程、拖延保密协议的签署、未按交易习惯向原告提供权利要求对照表、隐瞒其曾经做过FRAND声明、未经充分协商单方面发起诉讼突袭、以侵权诉讼禁令为威胁逼迫原告接受其单方面制定的许可条件、过高定价等行为,原告保留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两被告其他FRAND义务或者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追诉的权利;二、请求人民法院就被告夏普株式会社拥有并有权作出许可的Wifi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3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以及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针对原告的智能终端产品的许可条件作出判决,包括但不限于许可使用费率;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违反FRAND义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事实与理由:一、案件背景信息。原告OPPO公司是一家全球性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不但在国内长期稳居行业领先地位,业务还在全球范围内遍及欧洲、美国、东南亚、俄罗斯等域外市场。原告OPPO深圳公司是原告OPPO公司的分公司,主要职能包括负责原告OPPO公司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工作,包括知识产权的许可、运营等。原、被告进行的面对面许可谈判即在原告位于深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告夏普株式会社是一家日本的电器及电子公司,总部设于日本大阪。被告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以下简称“赛恩倍吉”)是被告夏普株式会社的全资子公司,并得到被告夏普株式会社的授权,负责被告夏普株式会社所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事宜。2018年10月,被告赛恩倍吉向原告发来邮件,告知原告其将代表被告夏普株式会社处理被告夏普株式会社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事宜,并向原告发送了被告夏普株式会社欲许可的专利清单。专利清单显示,被告夏普株式会社欲许可的标准必要专利包括3G和4G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WiFi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等大量标准必要专利。双方于2019年2月19日在原告OPPO深圳公司的深圳办公室见面洽谈许可,在确认前述谈判基础之后,双方旋即开始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以期尽快进入后续的技术澄清及许可条件的实质磋商工作。然而2020年1月,在双方许可谈判即将进入技术澄清的实质谈判阶段之时,被告夏普株式会社突然单方面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针对原告的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司法禁令。之后,被告又于3月6日在德国就5件LTE类标准必要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二、被告在许可谈判中存在多种违反FRAND原则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所负有的FRAND义务或者诚信信用原则。第一,被告存在一系列不合理拖延谈判的行为;第二,被告称其不承担FRAND义务,并以此在谈判中进行要挟,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其承担的FRAND义务;第三,被告在未充分协商的情形下即提起诉讼,违反了FRAND义务或诚实信用原则;第四,被告以侵权诉讼禁令胁迫原告进行谈判,违反了其应承担的FRAND义务;第五,被告的报价过高,不符合其应当承担的FRAND义务。综上,被告单方面就谈判范围内的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司法禁令的行为严重违反其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FRAND义务。三、原告有权请求法院就被告所拥有并有权作出许可的Wifi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3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以及4G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针对原告智能终端产品的许可条件作出裁判。(一)由法院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条件进行司法裁决已为国内外司法界普遍认可。(二)由法院对全球范围内的许可使用费率(以下简称“全球费率”)进行裁判具有合理性。第一,由法院裁判全球费率符合商业惯例;第二,由法院裁判全球费率有助于整体效率提升;第三,由法院裁判全球费率,更符合FRAND原则的本意。(三)由深圳中院对被告有权许可的专利的全球费率进行裁判具有必要性。四、两被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的行为不但违反FRAND义务,也严重违反了我国《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对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信原则的规定。被告对此具有明显的过错,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进行相应的赔偿。
夏公司在答辩辩案提出普演场地,请求法院:一审辩驳回两原两审法官告诫被告侵权诉讼一中两两;如果上述情况全部满足,则自行辩解该案中侵权诉讼的案件,拍摄将涉及中国专利在中国范围内的许可范围,导致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案件调查,调查地区回涉及其他国家或专利许可条件的情况。涉及侵权和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同案犯罪;二、深圳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对本案侵权无罪判决。 ,本案的侵权行为实施地、诉讼结果发生地或者诉说住地均在外(日本、德国和台湾地区),故知就该侵权侵权的行为不属于中国法院的范围,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第一条(第四条)“属于个别当事人民事的和当事人诉求范围的规定”,应该考虑回访。 OPPO所地即广东省市东莞本案也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调查;三、深圳中院对必要专利许可无效。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执行的,当事人双方住地不在合同约定的所执行地的,由住所具体地描述。”本案应该由住所地提出。日本法院标准,中国大陆的法院没有合适的专利案。本案不适用,为了满足立案条件,提出的WiFi、3G标准以及4G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也可以延伸到深圳中院的许可范围内展望范围,专家不同意中院就全球专利许可条件进行讨论,深圳中方没有这些专家,可以考虑回未来的前景。中国专利许可要求进行探索,本案可能发生广东省OPPO公司的住所来东莞市确定地点,即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来勘察。
亦赛恩倍吉日本公司亦赛恩倍吉日本公司,表示同意夏普公司增加所提及的事实和事实,并理由:恩吉日本公司与日本案侵权和专利侵权损害均无关系,不应该成为本案的剧本,故请求法院回对两场选拔的议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必要的专利可以解释如下。
第一,本案是否存在可性问题,本院认为,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十九条行动法》:“引发必须提出要求的条件:(一)诉与本案有条件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组织者;(二)有明确的其他组织;(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各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范围和当事人诉求。 ”两性关系与本案有利害害的法人,有明确的陈述者及具体的影响及事实依据,故两轮需求具有本案影响,其次次要求具有本案影响,其国家最高的关于相关专利权的纠纷问题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许可条件,由专利权人、被诉诉人确定。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确定。”根据原、双方提交的邮件往来等由双方当事人从2018年7月开始即开始协商相关许可条件等问题,但根据本确定之日,双方约定的许可协议,故妃请求确定承认违反了FRAND义务或违反诚信原则并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许可条件,具有可诉的事实和法律声明。
第二,关于法院对本案是否有中国的问题,本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因侵权或其他利益利益纠纷,对在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违法行为的影响,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创作或者实践,或者领域事件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代表押押的财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可以由合同约定地、合同表演地、表演标的物件、归属地、物业、侵权行为地所代表的机构定位。“独特的标准特有的特色享受既非精彩的互动又非典型的表演特色,在现场表演。”时事考虑许可标的物业、实施专利地、合同安排是否在中国境内、履行地等是否在中国境内,即标准必要的专利权是否可以接触是否中国适当的接触。该案件与存在适当的联系,法院即为该诉讼案具有所有权。中国。本案推荐夏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但两位导演为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财产性普惠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标的物、所有权扣押的财产。财产所有权。财产联结地点均在中国境内,因此,本案具有本案的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具有本案的适当联系。
关于中国专利将中国大陆范围内的专利许可条件和全球范围的专利许可要求拆散的场地,本院认为,有争议的双方在引发的电力中,明确标明的标为明确的夏普公司所有的 WiFi 标准、3G 标准以及 4G 标准相关标准必要专利在全球范围内的许可条件,通知该范围内场地场地及其之前双方协商确定的许可合同基本协议。地面和主要销售区域亦在中国,根据OPPO公司提供的报道,其终端中国区域的具体位置和远近可以明确选择目的地的国家地区
(截止2019年12月31日,OPPO公司在欧洲的销售占比为0.21%,在中国(含中国台湾地区)的销售占比为71.08%,在日本的销售占比为0.07%。),本案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显然与中国具有最密切联系,中国法院对查明原告实施涉案标准必要专利的情况,显然更为便利和直接。最后,由法院裁判全球费率有助于整体效率提升,可以从本质上解决原、被告之间的纠纷,有效避免双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多次诉讼,也更符合FRAND原则的本意。故被告该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对本案是否有特定的问题,本院认为,标准必要专利具有特殊性,当对许可标的或许可条件发生纠纷时,法院审查需许可专利的法律效力、该专利是否为实施所要求、标准实施者相关专利的情况、协议的具体内容等问题,因此,标准必要的专利申请应由各法院制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许可标准的标准实施、专利实施地、合同连接地、合同履行地等点。
具体到本案,OPPO深圳公司的注册地,其经营行为涵盖了通讯终端设备的研究和销售,是涉案专利在中国的实施主体。因此,是涉案专利案的实施地,本院。专利实施地法院,对本案权力公司。其次,OPPO深圳负责支持OPPO工作公司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包括知识产权相关管理,运营等,两知识产权与通知夏普公司的权利代理即通知恩赛倍吉日本株式会社的会面地点为OPPO深圳公司办公室,即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中心。因此,深圳是双方行为发生地,亦属于履行职责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绩效地。因此,本系海港本案标准必要专利院许可关心的更方便法院。
判决书,关于申报两所提出的本专利声明,本院评述如下:关于上诉人所提诉的侵权案件的深圳中院没有其他材料、本专利必要专利专利许可深圳中院也没有专利的专利原因,本院已经查明了标准必要的专利许可的原因,同时也明确在确定看诊时不能简单地针对伤害来处理,而应结合其非真实的原因,本能的引发综合考虑,同时案子的可综合考虑诉性、中国法院的申请、深圳中院的外部材料,本院的观点根据案案中的情况,前文所述,公告的旧户外场地,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提出所提出的本案侵权和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不能同案的场所,本院认为,标准专利权人与实施者在标准专利专利许可中就可以使用条件发生的争议,属于标准请求专利许可侵权因此,并非主要的侵权纠纷或争议纠纷。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行为按照FRAND/RAND声明内容与被许可人进行标准必要专利的劳务。这种行为被视为合同法上的先合同义务。以及对FRAND/RAND声明的特殊婴儿关系,当标准必要专利权人违反FRAND RAND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给标准必要专利实施者造成经济损失时,可以请求承担其承担的责任。因此,本案燕第一项影响请求要求原告缔约过失责任,并非典型适用的侵权请求权,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且与请求案裁判标准要求专利的许可条件不同,系基于同一对象、同一对象,可以并列。
关于原告所提因茜茜 OPPO公司注册地在东莞,故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场地场地,本院认为,首先如前文所述,本院对本案新继承权;其次,即使广州知识产权对本案也有伪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以上两个法院自主的诉讼,可以向某某一个目标,选择本剧本身的戏剧表演,系其对戏剧自身的表演权利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两部,在本院已立立的两部作品要求将本案送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背景,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接受。
关于宣布赛恩倍日本吉日本株式会社单独提出的其与本案无关关系不存在,本专利案的营业场所公告,本院认为,告示赛恩吉日本株式会社单独提出的其与原案是否与原提出存在请告知事实绑定连接,与陶瓷领域的确定,本案尚未进入发展阶段,宣布将倍增株式会社日本所提其与案件引发的争议,属于事实辩解,不属于专有程序解决方案的问题,本院不予接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事由如下:
辩论回弹夏普株式会社、吉日本株式会社提出的赛恩倍拆租赁公司。
个别集体费人民币100元,由两单共同发表。
如不服本病,伤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可在内书之日起十日,告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可在视书宣读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人群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卞飞
审判员蒋筱熙
审判员 陈文全
审判员 兰诗文
审判员王媛媛
审判员钟小凯
审判员应连
二○二○年十月十六
书记员兰健(兼)
附相关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务申诉法》
第十八条中级以下第一审判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邻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三级管辖的部门。
第二百六项因纠纷或其他利益诉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没有住所的法律知识领域的侵权行为,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行为履行,或者十五个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的权益共同领域内,或者导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扣押的财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聘用地、合同执行地、执行标的物物业、扣押扣押财产所有权、犯罪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地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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