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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首次确认其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的管辖权

11年2021月XNUMX日,星期日
分类: 行业洞见
责任编辑: Yanyan Chen陈彦茹

16 年 2020 月 XNUMX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 广东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夏普公司案 (2020)粤03民初第689号((2020)粤03民初689号),确认其拥有为相关专利设定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

CJO 注:19 年 2021 月 XNUMX 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终裁(2020)最高法知民下中第517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7号),确认初审法院有权设定全球 SEP 费率。

一,案例背景

19年2019月XNUMX日,中国最大的手机制造商之一的广东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OPPO”)与日本夏普公司(以下简称“夏普”)就其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进行谈判。夏普在专利许可合同谈判期间。

2020年XNUMX月,夏普向日本东京地方法院提起针对OPPO产品的专利侵权诉讼,并请求司法禁令。

2020年XNUMX月,夏普在德国提起了类似的专利侵权诉讼。

25年2020月XNUMX日,OPPO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法院”)对夏普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夏普违反FRAND原则,并确定相关专利的许可条件。

夏普在中国诉讼中质疑法院的管辖权,认为深圳法院对争议没有管辖权。

Sharp辩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均不在中国大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CPL)第28条的规定,本次侵权纠纷不属于中国法院的管辖范围。

夏普也认为其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也超出了深圳法院的管辖范围,不同意深圳中院对全球专利许可条件的裁决。

16年2020月XNUMX日,深圳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夏普的管辖权异议,认为其对本案具有完全管辖权。

二。 法院意见 

一、专利纠纷与中国有正当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利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的,如果合同签订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诉讼标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扣押财产,或者被告有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办事处,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住所地人民法院代表处所在地可能对该诉讼具有管辖权。”

因此,虽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既不是典型的合同纠纷,也不是典型的侵权纠纷,但许可主体所在地、专利实施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应当在确定管辖权时也应予以考虑。 这种做法对于决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是否与中国有适当的联系至关重要。

只要上述地点之一在中国境内,即视为与中国有适当联系,中国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法院认为:

(1) OPPO是一家中国公司,其生产和研发活动均在中国进行,这说明中国是涉案专利的实施地。

(2) 夏普是一家在中国没有住所但在中国拥有产权的外国公司,因为它是在中国注册的专利的专利权人。 因此,中国是诉讼标的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和扣押财产所在地。

综上所述,上述连接地点均在中国境内。 因此,本案与中国有正当联系,中国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

2、中国法院更方便听取相关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

首先,从合同约定来看,双方在中国协商签订的专利许可合同涉及相关专利的全球许可条件。 因此,夏普关于中国法院只能影响中国境内许可条件的论点与双方协商许可合同的目的不符。

其次,本案涉及的OPPO产品主要在中国生产和销售。

根据OPPO提供的证据,这些产品在中国的销量超过了被告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国家,即日本和德国。

例如,截至31年2019月0.21日,OPPO在欧洲和日本的销售额分别仅占0.07%和71.08%,而在中国(包括台湾地区)的销售额则占到了XNUMX%。
例如,截至31年2019月71.08日,OPPO在中国(含台湾地区)的销售额占比为0.21%,而在欧洲和日本的占比分别仅为0.07%和XNUMX%。

显然,这起案件与中国的联系最为密切。 中国法院查明原告对本案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实施情况更为方便、直接。

最后,中国法院对全球费率的判决有助于提高整体效率,因为这种做法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两方之间的纠纷,有效避免了两方在不同国家的多次诉讼,更符合本案的初衷。 FRAND原则。

三, 我们的评论

本案标志着中国法院首次明确宣布对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率具有管辖权,并入选深圳中院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创新五件重大案件之一。

不少中国学者认为,本案对推动中国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追随者”向“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引领者”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我国核心高新技术企业一直面临着专利权人在国外发起的专利诉讼。 外国专利权人故意先向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市场份额极低的国家的外国法院可以决定整体市场比率。 这种做法不仅排除或不利影响了中国市场份额较高的法院的管辖权,而且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和重点产业在全球竞争中的战略优势。

深圳法院确立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办法。 即法院应充分考虑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特点。 法院不应简单地将争议视为侵权案件,而应根据“更方便的法院原则”作出判决,并在裁决中明确管辖依据。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 , 刘强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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