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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数据安全法(2021)

数据数据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1 年 6 月 10 日

生效日期 2021 年 9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个人数据保护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数据安全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大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维护、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支持数据处理活动和安全维护,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保护数据安全处理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公民国家、组织合法权益、依法支持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法所称数据,是指任何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公开等。
数据安全,是指通过必要的措施,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以及能够保证持续安全的状态能力。
第四条 维护数据安全,必须保证全局安全观,建立完善的安全数据安全维护体系,提高数据保障能力。
第五条中央领导机构负责国家数据的决策和议事协调,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相关安全工作安全数据政策,制定国家研究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的国家数据研究的重大事项和重要的国家数据工作协商。
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农场、卫生健康、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教育、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行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据本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统一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
第七条国家保护个人、组织与数据相关的权益,鼓励数据切实有效利用,保证数据能够自由流动,促进数据作为关键因素的数字经济发展。
遵守道德数据处理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传统,遵守社会公德和伦理,坚守商业和职业道德,冒险守信,履行数据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无危害国家,安全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国家支持保护数据安全知识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数据安全保护意识和水平,促进相关部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的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的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十条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要制定数据安全行为规范和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指导会员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提高数据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积极支持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开发利用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第十二条任何个人、组织都反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如有投诉、应及时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提供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权益权益。
第二章数据安全与发展
第十三条国家新发展和安全,坚持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第十四条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将数字经济发展新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规划制定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第 XNUMX 条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认识十五水平。认识公共服务的需要充分避免了解、了解的需求,以便对、提供条状的维护保养。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技术研究,鼓励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数据推广和商业创新,发展、发展数据开发利用和数据安全产品、产业体系。
第十七条 推进推进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并制定数据开发利用技术、产品和安全相关标准。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制定。
第十八条国家促进数据安全检测鉴定、认证等服务的发展,支持数据安全检测鉴定、认证等专业主张支持服务活动。
国家支持有关部门组织、企业、科研和教育机构、有关机构在数据安全风险发现专业等、方法等、智慧等方面王国。
第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十九条数据交易市场。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教育、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支持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相关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专业人才,促进人才交流。
第三章数据安全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立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是否有故意篡改、破坏、泄露或窃取、窃取利用,对安全、公共利益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共同研究机构相关部门重要制定数据目录,加强对重要数据的保护。
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民生、重大公共利益属于国家核心数据,重要的重要数据等成功的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应该按照数据地区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重要数据的具体目录,对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机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对话处置。发生数据安全事件,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启动预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置,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报信息。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数据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数据处理活动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宣誓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约束物项的数据必须实施管制。
第二十六条国家任何地区在与数据和数据开发利用技术等方面的投资、贸易等方面对公民无障碍的禁止、或限制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对等医疗措施。
第四章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二十七条 支持数据处理活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全面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支持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支持数据处理活动,应该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必须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
第二十八条支持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经济发展的新举措,应该有促进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遵守社会公德和伦理。
第二十九条支持数据处理活动应加强风险,及时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立即发现应用服务措施;开展数据安全事件时,应立即采取行动措施,按规定及时通知用户关注措施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个重要数据的处理者应根据规定的数据处理活动自行作出评估,有关问题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处理的重要的种类、数量,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数据安全风险和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安全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其他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运营中和产生的重要数据收集的出境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采取合法获取、合理的数据,不得窃取或以其他方式获取。
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标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第三十三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许可。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安全机关因必须维护国家安全或安全侦查犯罪需要调取的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必须进行,有关、个人必须注意配合。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缔结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婚姻,或者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关于提供数据的请求非机构。官方批准,向周边的组织、个人不得外地司法机构或执法机构提供附近范围的数据。
第五章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
第三十七条国家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务数据的性、准确性、时效性,提升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八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使用数据,应在其履行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行政规定的条件和进行;对在履行职责中了解详细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信息、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必须向外界透露,不得泄露商业信息或秘密提供。
第三条国家机关依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十九条法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保障政务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事务委托人、建设维护电子政务系统,并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必须监督受托方履行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受托方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自留、使用、泄露或向自己提供政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应该遵循的言论、公正、民意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数据。不便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构建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
第四十三条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公共职责履行职责支持数据处理活动,适用于澳大利亚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对有关组织、个人进行约谈,并要求相关组织、个人行动措施进行整改,删除故障。
第四十五条组织提出数据处理活动的、个人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情况,可以并处五级以上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分以上十以下;拒不改或造成大量数据泄露等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人员,对直接主管的主管部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官以上二等十以下惩罚。
违反国家数据管理制度,危害国家、核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况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发生;构成犯罪的,家庭犯罪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令改正,通知警告,并处十以上第三十一条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其他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重大责任人员处。
第四十七条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未贪取,处所得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单,无所得或收入不足的收入,并责令停止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业务或吊销营业额;直接主管的主管部门和其他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个以上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知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第四以下善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等以上。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执法机构的有关,由主管部门提供数据通知,并由主管部门提供数据通知,并由主管部门提供以下内容,对直接以上的其他渠道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局部以上十以下;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一局部以上五百万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五部分以上的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不履行本法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及时发送处分。
第五十条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勤职权、徇私舞弊等,及时通知处分。
第五十一条窃取或以其他法律窃取方式获取数据,支持处理数据活动排除、限制竞争,或损害个人、组织权益的,根据行政、规范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对方造成伤害的,说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违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处理活动支持国家秘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隐私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行政规范的规定。
在、档案工作中提出数据处理活动,积极关注个人信息的数据处理活动,还必须保持尊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军事数据安全保护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立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该英语翻译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方网站。 在不久的将来,我们法律翻译版将在中国法律门户网站上提供更准确的英文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