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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2020)

关于土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执行任务的安排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20 年 11 月 26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11 月 26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与香港,澳门和台湾有关的事务 仲裁与调解

编辑 CJ观察员

于26年2020月XNUMX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政府发布了《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补充安排”)。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在补充安排中,以前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第2条第3款修改为:在中国大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均已定居或拥有财产,可能需要执行,申请人可以分别向两个地方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应另一地法院的要求,两地法院应提供有关其执行仲裁裁决的状态的信息。 在两个地方的法院执行仲裁裁决所能收回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仲裁裁决所确定的金额。”

在补充安排中,以下条款作为第6条第6款被添加到该安排的第六条中:“适用法院可以在接受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之前或之后,根据仲裁庭的规定实施保留或强制性措施。由有关当事方并根据执行地的法律提出申请。”

同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10个典型的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典型案例向公众发布。 这是这两个地区首次发布有关民事和商业事务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这将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两个地区的司法援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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