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于1998年颁布,分别于2004年,2005年,2013年,2014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1年2020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26条文章。
关键点如下:
1,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国务院合法认可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第二条)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买卖,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交易,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依法办理。追究责任。 (第二条)
3,证券业的经营管理与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的经营管理分开,证券公司的成立应与银行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的经营机构分开,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6条)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五,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登记。(第九条)
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公司,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组织机构健全,运作良好; (6)具有可持续的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未出具对财务会计报告没有明确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未发生腐败,贿赂,侵占财产,侵占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七,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第三十七条)
八,禁止任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内幕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五十条)
九,向社会公开发售和买卖证券的,负有信息公开义务的当事人在国外公开的信息应当在中国境内同时公开(第七十八条)。
十,海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和其他活动。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或材料。(第一百七十七条)
十一,境内企业直接,间接向境外提供证券或者在境外交易证券的,应当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