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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事规则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1989 年 4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1989 年 4 月 04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宪法

编辑 CJ观察员

1989年颁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并于4年1989月XNUMX日生效。

共有54条文章。

该法的要点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举行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或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数的至少五分之一的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二条)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应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的两个月内召集。 (第3条)

3.只有当代表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4条)

4,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应召开筹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并对会议的其他筹备工作作出决定。 (第8条)

五,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5条)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不属于本法规定范围的议案或提案。其职能和权力范围,应根据主席团的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第6条)

七,一个代表团或三十人以上的代表团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其职权范围之内的议案或提案。 (第7条)

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应进行选举,并由无记名投票决定任命。 应选举候选人,并由所有代表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决定。 (第8条)

9,在全体会议上付诸表决的议案或提案,应由全体代表以简单多数票通过。 (第52条)

十,对宪法的修正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或三票以上的赞成票通过。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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