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不仅每年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自己的工作,而且还向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报告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的举报制度要求中国的每个法院每年都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的工作,该报告由人民代表大会投票表决。 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SPC)每年不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报告自己的工作,而且还向全国各地的地方法院报告工作。
作为中国的立法机构,人大也被视为国家权力机构,可以选举法院院长并在同一级别监督法院。 听取法院的报告是该监督系统的主要方法。
这意味着中国法院和立法机构不是彼此独立的。 侯欣一教授在题为“向人大举报法院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为例”的文章中描述了这种机制的形成。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的形成及发展:以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为例),发表在“法学家”(5年第2020期)中。
一,初步形成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不久,就如何处理法院与人大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辩论。
195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共同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 在会议上,最初提出法院不应该是独立的,即以权力分立和不合理的终身法官制度为特征的独立司法制度不对人民负责; 人民法院是人民权力的组成部分,人民法院院长和法官由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和罢免,并应向其任命和罢免机构负责并向其报告。 [XNUMX]
首次出现了法院应向人大报告的观点,这对塑造当今中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后来,随着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颁布,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机制正式建立。 《宪法》第8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各级地方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同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确认了《宪法》中建立的机制。
二。 文革后的重建
在1960年代至1980年代的中国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均未正常运作,法院在国家权力中的作用也大大降低。
文革后,中国开始重建国家权力体系。 1982年颁布的《宪法》重申,法院应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但未提及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报告。
1983年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法院负责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并向其报告。 该法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起草的。 建议将报告制度纳入法律,这可能是为了让法院吸引人民代表更多地关注其工作,并改善其在文化大革命中受到削弱的政治地位。
由于法院系统要求将其年度工作报告给人大,因此,全国人大自然愿意接受这种做法。 因此,1989年XNUMX月,全国人大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规则正式规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全国人大报告,全国人大可以对报告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三, 系统规格
尽管人大对法院的投票结果不会直接影响法院,但票数和等级可导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等投票机关之间的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逐渐相信投票结果会影响法院的社会形象,并开始越来越重视人大对报告的态度。
1986年,全国人大第一次对最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投票时,尽管只有极少数的反对和弃权。
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使用电子投票机,导致对最高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反对和弃权越来越多。 据统计,1999年至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的批准率基本低于80%,甚至几年甚至达到了70%。 相比之下,同期政府工作报告的批准率始终高于97%,这给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人带来了压力。
此外,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能在2001年获得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批准,这震惊了中国所有法院。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为将年度工作报告提交全国人大作了更加认真的准备。
在1997年的最低批准率记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XNUMX月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的若干意见》,强调法院与人大之间的更好沟通。 例如,建立了联络处以加强与人民代表的日常沟通,聘请人民代表担任法院监督员,人民法院院长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视察了人民代表大会,并履行了法院的职责。在法院期刊和报纸上发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继续优化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交的报告,使报告更具可读性,例如以满足人民代表需求的方式组织内容,使文本更易于理解和使用图片。和图标。
目前,报告过程也变得更加复杂。 最初,此报告过程包括以下步骤:SPC编写报告,将其提交给NPC,并获得NPC的投票。
现在,该系统已演变为一系列步骤:最高人民代表大会征求人民代表的意见,准备报告草稿,提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先批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报告,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 ,进行适当的修改,在国会中进行投票,并举行特别会议以落实人民代表的建议等。
IV。 注释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1982年中国宪法,法院在不受行政机关干预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司法权。 这表明法院独立于政府。
但是,人民代表大会任命了同一级别的法院院长,并从法院院长那里收到报告,这表明法院仍然不是独立于立法机构(或国家权力机构)的。 这是中国宪法制度的特征之一。 The theory behind it is that “the people's courts should be accountable to the people, ie, to the people's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理解这一点有助于对法院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预测。
[1]法制委员会主任陈绍禹在1950年7月第一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上《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参与专家: 国栋杜杜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