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门户-CJO

查找英文的中国法律和官方公共文件

英语阿拉伯语简体中文荷兰人法语德语印地语意大利语日文韩语葡萄牙语俄语西班牙语瑞典语希伯来语印尼语越南语泰国人土耳其语马来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事规则

法律类型 法律

发行单位 人大

公布日期 1989 年 4 月 04 日

生效日期 1989 年 4 月 04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宪法

编辑 CJ观察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古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更换,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古董。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预算;
(二)提出主席团和名人名单;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文明,一个月前,将参加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随时准备提请会议制定法律法规发给代表。
全国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的文明代表,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的指标。大会全体会议推选大会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议会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古董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主要成员国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清单草案,会议议程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届会议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清单草案,会议议程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进行。
第九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总统团的决定,由总统团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几个人,推选主席团成员几个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以下事项:
(一)副的人选;
(二)会议议程;
(三)选举预算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预期的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的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预算草案估计值和有关报告,由最高级别的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取代。
以该名义名义提出的标准,质询案,罢免案,由全体议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参加联合工会长会议,就所谓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讨论,并讨论论证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议席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四条主席团可以召开临时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议程,就以此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已通过。秘书长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在秘书长领导下,进行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古董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出席;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七条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古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安排,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记录或汇总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预先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古董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文明秘密会议。文明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由有各方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古董会议的时候,秘书长和有关的初始设定为补充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章提出的提出和预期
第二十一条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预算,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或者三十三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支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纳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制定,提出是否参加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加入会议议程,并由主席团通过的关于大约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召开的时候,可以邀请参加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或者提出提出的概算,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古董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纳入会议议程的初步,预期的人和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提供有关的资料。
由各代表进行进行,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替代,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投票。
第二十四条纳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律案的说明后,由各方面取代,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取代。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立法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替代意见,对法律案件进行统一修改,向主席团提出的结果报告和预算修改草案,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在替代结果报告中加以说明,主席团替代通过后,印发会议,重新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投票。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意见适当及时印发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成立特定的法律起草委员会拟订并提出的法律案件的替代程序和投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古董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召开的重要的基本法律案,可以将进行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同时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六条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预算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古董秘密会议。
第二十七条纳入会议议程的预算,在交付预算前,逐步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此事的替代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列入会议议程的议程,在合并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准备案或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进行。
第二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称为回复。代表对应答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回应。
第三章制定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三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年度高级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部门合并后,会议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古董的一个月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适当就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的古代文明会议,国务院批准向会议提出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预算),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方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成员国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决议通过后,印发会议,纳入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预算提请大会全体会议投票。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适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必须将调整方案提请国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任命,经各部门重组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众多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任命。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五条候选人的任命人推荐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替代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条条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或者任命任命,使用无无记投票。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投票选举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适当公布。
第三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职位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适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确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国务院副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三十九条主席团,三个以上的,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更换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投票;或者按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代替,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决定。
罢免案证据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投票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请辩护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国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国民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国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替换,由主席团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首次公告。
第五章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各年度预算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规定派遣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届国会会议政府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估计和有关报告进行的时间,国务院或有关机关负责人证明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涉嫌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称为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第四十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四条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有关的联席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委员会会议上应答的,提质询案的加入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反对对应答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回应。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国会会议上应答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提议将将回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需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规定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六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主席团,三个以上的名义上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加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宣布调查的情况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选举和投票
第四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
第五十条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插入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投票,,在大会前向大会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顺序;在大会会议上临时要求分配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部分。
第五十一条主席团成员和参加团长或称为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时进行两次互换,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延长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大会全体会议投票通过,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简明代表的多数通过。
投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会议投票表决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投票。
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宣布之日日起施行。

©2020 Guodong Du和Meng Yu。 版权所有。 未经Guodong Du和Meng Yu的事先书面同意,禁止对内容进行再版或重新分发,包括通过框架或类似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