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颁布,分别于2009年,2017年和2021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将于15年2021月XNUMX日生效。
共有86条。 该法旨在规范行政处罚的制定和执行,以维护公共利益。
该法的重点包括: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行政机关管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移交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力,这是基层行政管理的迫切需要,移交给可以有效承担这种权力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一方当事人同样的违法行为,不得处两次以上罚款。 相同的违法行为违反若干法律,法规的,处以更高的罚款。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罚款的,决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每日罚款的3%的比例处以额外罚款,但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的数额。应当支付。
当事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的,已经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任何有害后果的,不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在作出较大罚款,降低资格水平,责令停业,限制就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请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会的费用。
发生重大传染病流行等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社会危害,应当对违反应急措施的人员给予及时,严厉的处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