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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世军(或中东模板脚手架公司)诉中冶城工建设有限公司。

陈士俊(或中东模板脚手架公司),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判决案件其他其他裁定书

法庭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编号 (2018)川01协外人No.3((2018)川01协外认3号)

决定日期 2020 年 5 月 08 日

法院级别 中级人民法院

试用程序 第一个例子

诉讼类型 民事诉讼

案件类型 案例

话题)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编辑 CJ观察员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侵权书
(2018)川01协外认3号
申请人:陈士俊(或中东模板脚手架公司),所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沙迦酋长国KingFasialRoad.F205BinKamilCentreSharjah-UAE。
被申请人:中冶成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民共和国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
官方代表人:程并强。
申请人陈士俊(或中东模板脚手架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法院2016年255号商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提出申请称,其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在迪拜法院起诉,经迪拜法院判决确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租金暂计2975541.3迪拉姆(按本金2692797.56迪拉姆,年利率9%计算,自2016年2月3日暂计至2017年4月3日)、律师费1000迪拉姆和全部诉讼费用。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法院裁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迪拜法院2016年255号商事判决,并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适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政府与该所在国地方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处理;代表外国企业或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已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所涉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程序;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组织的设立登记国,也可以是进行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多份“确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书”,记载的申请人既有“陈士俊”又有“中东模板脚手架公司”,以及就其申请事项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提交指定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并同时进行相关公证认证等证明程序等;同时,申请方已向本院提交的经“勉强金龙法律翻译事务所”的中文翻译方为“中冶成工上海五冶建设有限公司”,另一份记载的受诉方为故本院在案件审查期间,曾向申请方发送通知书,并明确告知申请方应限期就提交提案人和申请事项初步书面说明并补充提交印证材料,还必须就所申请的迪拜法院做出的2016年255号商事判决及其相关材料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法庭提交经确认无误的英文翻译件,若逾期说明及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应承担申请被驳回等法律后果。材料,则本案案件有关申请承认和执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法院2016年255号商事判决一案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士俊或讨论模板脚手架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一经承诺即表现。
审判长刘蓓
审判员何美琪
审判员何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唐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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