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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处理涉及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和呼叫中心进行淫秽电子信息的生产,复制,出版,贩运和传播的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10)

关于开展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2012 年 12 月 17 日

生效日期 2013 年 1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网络法/互联网法 网络犯罪 刑法

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李新柱李欣烛

关于处理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和呼叫中心进行淫秽电子信息的生产,复制,出版,贩运和传播的刑事案件若干法律解释的解释(二)于4月2010日生效XNUMX年

根据13年对此类问题的司法解释,总共有2004条,旨在补充构成生产,复制,出版,贩运和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的犯罪的几种情况。

  1. 如果由演员制作,复制,出版,贩运和散布的相关内容包含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法院应如何认定演员犯罪。
  2. 如果行为者尤其提供淫秽电子信息的在线发布平台,存储平台,支付服务和广告服务,那么法院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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