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和呼叫中心进行淫秽电子信息的生产,复制,出版,贩运和传播的刑事案件若干法律解释的解释(二)于4月2010日生效XNUMX年
根据13年对此类问题的司法解释,总共有2004条,旨在补充构成生产,复制,出版,贩运和传播淫秽物品以牟利的犯罪的几种情况。
- 如果由演员制作,复制,出版,贩运和散布的相关内容包含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法院应如何认定演员犯罪。
- 如果行为者尤其提供淫秽电子信息的在线发布平台,存储平台,支付服务和广告服务,那么法院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