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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处理涉及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和呼叫中心进行淫秽电子信息的生产,复制,出版,贩运和传播的刑事案件中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2004)

关于开展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布日期 2004 年 9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2004 年 9 月 06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网络法/互联网法 网络犯罪 刑法

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李新柱李欣烛

关于处理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和呼叫中心进行淫秽电子信息的生产,复制,出版,贩运和传播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于6年2004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条旨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即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以制造,复制,出版,贩运和散布淫秽物品牟利的罪名成立。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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