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和呼叫中心进行淫秽电子信息的生产,复制,出版,贩运和传播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于6年2004月XNUMX日生效。
共有9条旨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即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以制造,复制,出版,贩运和散布淫秽物品牟利的罪名成立。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终端。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公布日期 2004 年 9 月 03 日
生效日期 2004 年 9 月 06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