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的若干规定》(以下规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2020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下列证据,有关当事方仅以未经公证或认证的证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经人民法院有约束力的判决确认的证据;
(二)仲裁机构给予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所确认的证据;
(3)可以从官方或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共出版物,专利文件等;
(四)其他可以证明真实性的证据。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20 年 11 月 16 日
生效日期 2020 年 11 月 16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编辑 CJ观察员
1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举证的若干规定》(以下规定,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于2020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下列证据,有关当事方仅以未经公证或认证的证据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经人民法院有约束力的判决确认的证据;
(二)仲裁机构给予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所确认的证据;
(3)可以从官方或公共渠道获得的公共出版物,专利文件等;
(四)其他可以证明真实性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