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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软件保护实施细则(201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法律类型 行政法规

发行单位 中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 2013 年 1 月 30 日

生效日期 2013 年 3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网络法/互联网法 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

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李新柱李欣烛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于2001年颁布,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本于1年2013月33日生效。共有1篇文章,旨在阐明如何根据《版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版权所有者的权益,协调开发过程中各方的利益。 ,传播和使用计算机软件,以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和应用。 要点如下:2.术语“计算机软件”是指与之相关的计算机程序和文件。 3.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就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布)根据《规章》享有版权保护。 4.首次在中国发行软件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应享有版权保护。 5,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应扩大到软件开发中使用的思想,处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6.除非法规另有规定,否则软件版权应归软件开发人员所有。 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在软件上签名的自然人,法人或组织应为开发人员。 六,委托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由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没有书面合同或约定不明确的,著作权由代理人享有。 七,侵犯软件著作权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制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侵权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侵权,没收并销毁其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和设备; 侵权人违反刑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如果软件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或将要实施侵权行为,并且未及时制止,将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例如行为停职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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