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条例》于11年2011月2017日发布,并于15年进行了修订。最新修订版于2017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共有34条。 该条例旨在规范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互联网文化活动”)。 该条例的要点包括:
- 互联网文化产品分为两类。 一种是指专门为Internet制作的音乐,电视连续剧,电影,卡通,漫画和在线游戏。 另一种是将常见的文化作品复制并分发到Internet。
- 文化部(现为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该地区的监管。
- 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在该地区从事营利性业务的,应当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文化营业执照。 从事非营利活动的,应当向监管机构备案。
- 只有有资格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服务提供商才可以进口海外互联网文化产品,并且所进口的产品需要接受监管机构的内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