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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规定(2014)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法律类型 司法解释

发行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 2014 年 10 月 31 日

生效日期 2014 年 11 月 03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知识产权 民事诉讼 行政程序

编辑 林海斌林海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权的规定于31年2014月3日颁布,并于2014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共有八篇文章,旨在规定中国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权。

关键点如下:

1年,中国在北京,上海和广州分别设立了三个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具有很强技术特色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请参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和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

2,知识产权法院对下列领域的一审案件具有管辖权:

(一)专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和计算机软件的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涉及国务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和其他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3,此外,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对下列领域的一审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

(一)拒绝接受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的关于知识产权授权和确认的裁定;

(二)拒绝接受国务院知识产权部门关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和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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