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保存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2年2018月1日颁布,于2019年XNUMX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1条,旨在为法院审查知识产权纠纷的行为保全案件提供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
关键点如下:
1,对于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难以执行或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法院可应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命令或禁止一方当事人的某些行为派对。 (请参阅《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1条)
二,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生效之前申请行为保全。
3,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时,应提交申请书及相应证据。
4,申请人申请保存行为的,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额应等于被诉人因执行保全措施而蒙受的损失。
5,当事人拒绝接受保存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
6,法院在审查保留行为的申请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的主张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包括所主张的知识产权的效力是否稳定;
(二)不采取行为保存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害,或者难以执行对案件的判决;
(三)因未采取行为保存措施而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因采取行为保存措施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留措施是否会损害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