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于互联网的视听节目服务的管理规定于31年2008月XNUMX日生效。
共有29条。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视听服务,即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听节目,并为人们提供上载和传播视听节目的服务的活动。 这些规定的要点包括: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现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该地区的监管机构。 此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与该地区有关的电信产业的监管。
- 服务提供者在该地区从事活动的,应通过监管机构发布的信息网络获得传播视听节目的许可证。
- 如果服务提供商的业务涉及有关当前政治事务的视听服务,则它们可能还需要广播电视广播机构的许可证,基于互联网的新闻信息服务的许可证以及广播和电视节目的生产和运营的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