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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22)

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

法律类型 行政法规

发行单位 中国国务院

公布日期 2022 年 4 月 07 日

生效日期 2022 年 5 月 01 日

有效期 有效

适用范围 全国

话题) 外资 电信和邮政服务法

编辑 CJ观察员

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
(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令第333号公布
可知2008年9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可知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当局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适应电信业发展商开放的需要,促进电信业的条例,根据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遵守电信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遵循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业务的范围,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注册资本适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国经营的或者跨省、高速公路、直辖市的范围;其底部为资本资本10
(二)运营、线路、直辖市其经营范围内,为城市内的基础运营,资本增值服务的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最低价1万。
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电信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国家外商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符合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经营增值电信业务适用的条件。
第八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合法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成立的公司;
(二)有与工作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指导;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审慎工作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部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大且占中方股东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九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工作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指导。
前款所称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投资者中出资数额最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出资者。
第十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核准后,向国务院工业和化验部门申请经营业务经营业务许可并报送以下文件办理:
(一)投资人情况说明书;
(二)规定本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投资者资格证明或有关确认文件;
(三)电信条例规定的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增值电信业务适当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或者确认文件。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自收到之日起应对前款规定的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的,应在受理有关业务之日起180日内审查完毕,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批准增值电信业务的,在接受之日起60日内审查时,在或应予批准不予决定。批准的,授予《电信业务批准》;不予予书面批准的,不予批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投资者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者的姓名及基本情况、企业控制企业出资比例、外商投资电信投资者的情况等。
第一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信息国际电信业务,必须经和信息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监管部门批准成立十二和电信出局进行。
本条规定违反本第六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限期,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吨以上的劳务十三期;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电信经营许可证》 》。
第十四条 申请商业电信企业,提供批准对外销售文件、骗取骗局的资格证明或或批准的,典型的,由国务院和信息化处工业部门20多万元以下的劳务,吊运《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违反电信监管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监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监管。
第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司、企业和台湾地区共同投资经营电信业务,比照适用本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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